SOS救命!被佔領區人民求救聲明/游佳涔

游佳涔
為終結流亡中華民國在台治理當局,建立台灣自己的國家,二戰後台灣的地位,根據美國憲法、美國國會制定的台灣關係法第15條成立台灣自治政府組織,組織負責人蔡吉源總理於7月間訪美,7月30號回台,在桃園機場就被彰化縣調查站人員直接載回二水總部搜索其重要文件。依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所開立之傳票原訂8月13日出庭應訊,竟提前於7月30日就依檢察官指示押往調查站問訊,隔天31號開庭當場羈押禁見,違反司法程序正義原則。

▲臺中地檢署傳票
台灣自治政府有關「美國第七艦隊台灣自治政府簡易軍事法庭」傳票一案,於2025年5月已調查完畢,以不起訴結案。同一性質案件在該組織負責人蔡吉源身上,為何發生當場羈押禁見?目前已羈押禁見22天,台灣自治政府呼籲台中地檢署應該立即無條件放人。
據悉,台灣自治政府是依照國際戰爭法、聯合國憲章第73條、舊金山和平條約、日內瓦第四公約、台灣關係法、美國憲法所成立的一個政府組織團隊。目的是要解決二次大戰後懸而未決的台灣領土主權歸屬,遵守國際法理以和平方式處理台灣領土主權問題。台灣自治政府「總理蔡吉源」7月赴美原希望會見美國總統川普,但在回台機場即被逮捕,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對其實施單獨審前拘留,實已違反被佔領區的人民人權。
但與「蔡吉源總理」案件一模一樣的另一案由偽造文書案,提告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陳美利、書記官林金福等人收到「美國第七艦隊台灣自治政府簡易軍事法庭」傅票,並轉向彰化地檢署提出告訴,2024年5月彰化地方檢察署就傳被告台灣自治政府秘書長代表人游佳涔出庭應訊。經調查一年時間,已於2025年4月15日結案,檢察官尚難認被告台灣自治政府秘書長游佳涔,主觀上有冒用中華民國檢察官名義之主觀犯意,尚不該當本罪之主觀構成要件,自無從以偽造文書、偽造公文書、偽造公印文等罪責相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偽造中華民國文書犯行,故不違法台灣治理當局中華民國憲法,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之處分。

▲彰化地方檢察署對「台灣自治政府」秘書長游佳涔不起訴處分書
對於為何台中檢察署起訴蔡吉源偽造文書一案?是受到有形無形的壓力嗎?並於蔡吉源訪美後回國第一時間,在桃園機場就押人到二水總部搜索,隨後移送台中地檢署檢查庭偵訊,檢察官陳立偉開庭向地院聲請蔡吉源有逃亡、串證之虞,並當庭羈押禁見。如果檢方認定蔡男涉犯偽造公文書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高度風險及勾串共犯之虞,有羈押、禁止其接通信之必要,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那蔡吉源就不必從美國回來了。本案是依照國際法成立的台灣自治政府與國際上不承認的偽中華民國治理當局之間的事,一個沒有合法領土主權的流亡治理當局中華民國,違反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佔領區人民的人權,違反司法程序正義原則,強勢迫害侵犯佔領區人民的權利。
台灣自治政府內部人員認為,彰化檢察署的法規法條和台中檢察署的法規法條是不一樣的嗎?還是法官、檢察官有權利自由心證做出羈押處分?台灣自治政府認為被佔領區福爾摩沙台灣自治政府受日內瓦第4公約保護,依照國際戰爭法、台灣關係法成立的台灣自治政府公民向世界各國發聲,請遵守國際法則,他們向世界各國領導人發出求救訊號SOS。

▲國際媒體對蔡吉源事件新聞發聲
另流亡組織「中國台北」之「中華民國」憲法對台灣澎湖毫無主權。流亡官員所依據法律條文完全不適用台灣。
台灣關係法第二之一條,也不承認「中華民國」之合法性。所有證據清楚顯示流亡官員在非主權地濫權執行公務。台灣自治政府訴求請AIT官方出面解釋:
第一、台灣澎湖是否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至今為止仍屬於美國國軍事佔領地?
第二、台灣自治政府是否已經在2015年10月19日已經由美國國會通過為台灣澎湖唯一合法政府? 擁有主權行政管轄權?
第三、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3條佔領國必須主動協助當地人民建立組織政府。
第四、請美國根據美國憲法執行憲法第四條第三款第二項立即由美國直接管理佔領地台灣。(《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款第二項(Article 4, Section 3, Clause 2)「國會有權處置屬於美國的領土或其他財產,並制定關於它們一切必需的規章與條例。本憲法中的任何條文,不得作有損美國或任何州的權利之解釋。
第五、「中華民國」是否擁有台灣主權?
第六、同時請由流亡政權抓捕蔡吉源之調查單位調查,務必聯絡美國駐台辦事處A IT 收集證據,證實真偽。(照片「台灣自治政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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