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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 今日新聞

立法院三讀核管法 核電廠得延役最長20年

立法院三讀核管法 核電廠得延役最長20年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核管法。(圖/記者吳翊緁攝,2025.05.13)

[NOWnews今日新聞] 「非核家園」倒數,核三廠將在今年5月17日除役,藍白主張核電廠延役,立法院會今(13)日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下稱《核管法》)修正草案,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最長為20年。

核三廠二號機將在本周六停機除役,立法院會今天處理《核管法》修法,欲將核電廠延役,國民黨、民眾黨團今天上午終於將最終版本送出。根據條文,核電廠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最長為20年。

經過藍綠白立委連番發言後,今天接近下午5點30分,經表決贊成61位、反對50位,《核管法》第六條二、三讀通過。過程中卻發生意外插曲,民進黨立委林楚茵在兩次表決都投下贊成票,事後才表達和民進黨立場一致。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再修正動議版本:

第六條,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換發之運轉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二十年;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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