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買伴手禮回國「1舉動」小心

食藥署提醒,民眾出國旅遊要留意僅限個人自用,且有攜帶量限制。(示意圖/機場公司提供)
[NOWnews今日新聞] 暑假是出國旅遊的高峰期,許多民眾喜歡在國外購物,回國後也可能會把用不到的產品轉售。但食藥署提醒,無論是郵寄或自己攜帶回國,包括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回國限個人自用,不得販售。以食品來說,未經輸入查驗即轉售者,違反食安法,可處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
食藥署提醒,民眾出國時常會伴手禮,但買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帶回國內後,皆僅限個人自用,不得販售,以免違法受罰。
食藥署說,個人自用食品符合2種情況可免申請輸入查驗,包括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另外,一般食品的價值需在1000美元以下,且總重量在6公斤以內。
食藥署表示,個人自用藥品時,攜帶入境應符合非處方藥品,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
另外,處方藥者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2個月用量為限;有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不得超過處方箋等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至多為6個月用量等。
在個人自用醫療器材,攜帶或郵寄方式輸入,不能超過規定數量,得以便捷通關方式,並以半年一次為限;如OK繃合計不超過60個(片)、日拋隱形眼鏡單一度數60片,每人以單一品牌及二種不同度數為限。而醫用口罩合計不超過250個。
食藥署指出,個人自用化粧品,應留意海關「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等規定。此外,若購買以玻璃安瓿(AMPOULE)為容器之個人自用化粧品,需向食藥署申請核准後方可輸入。
食藥署再次提醒,從國外攜帶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返國,僅限個人自用、不得販售,若違反規定,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法等相關法規處罰,請勿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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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說明出國購買的物品不得轉售規定。(圖/食藥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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