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刑法》 17名受刑人不會自動獲釋

立法院今緊急三讀通過《刑法》,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痛批法務部怠惰2年。(圖/翻攝立院ivod系統)
[NOWnews今日新聞] 憲法法庭2024年3月憲判字第2號判決,《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不符比例原則,宣告部分違憲,如今即將失效,法務部稱若未即時修法,3月14日起就有17名因假釋撤銷而仍在服刑的無期徒刑受刑人,可能因無合法羈押依據而獲釋。立法院今(13)日緊急三讀通過修法,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若假釋期間再犯,依犯罪情節輕重,在執行滿一定期間才能再申請假釋。
現行《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若假釋遭撤銷,殘餘刑期一律固定為20年或25年,2024年3月15日憲法法庭判決,不符比例原則。法務部緊急修法,立法院長韓國瑜11日召集朝野協商,當時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就不滿,2年前就應啟動修法,現在卻要立院在14日前完成三讀。當時藍白黨團都拒絕法務部版本。
韓國瑜今上午再度召集朝野黨團幹部討論,最終獲共識,在朝野同意下完成三讀。根據三讀後版本,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如果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併執行之。
此外,應執行的原無期徒刑,除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經宣告為無期徒刑確定者外,其有悛悔實據者,在執行滿一定期間後,包括10年、15年、25年,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再許假釋出獄。
何謂「一定期間後」,三讀條文規定,如果是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或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1年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者,10年。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如果受1年以上未滿5年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者,15年。倘若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5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則是25年。
關於有期徒刑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10年以下者,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刑法》第79條之1第1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的規定。
不過三讀後藍營仍相當不滿,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發言痛批法務部,本月5日才將修法送到立法院,要求法務部長鄭銘謙,為這兩年的怠惰,向國人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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