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宜康曝曲棍球協會詐領公款 承辦檢察官陳隆翔二度獲「不受懲戒」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民進黨派系「新潮流」總幹事段宜康2014年擔任立委時,指控時任國民黨立委林滄敏擔任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理事長期間涉持假單據、假清冊請款,當時承辦的彰化地檢署陳隆翔(已調至台中地檢署)偵辦後,認為涉案的是協會前秘書長李淑惠等人,給予緩起訴處分。惟監察院以陳隆翔辦案有違失,2019年提起彈劾,經職務法庭判「不受懲戒」後,2022年二度彈劾,職務法庭3日再判「不受懲戒」。
段宜康2014年指控曲棍球協會持不實單據詐領公款,並嗆聲如果查無不法,願當眾吞下曲棍球,惟廉政署2015年以林滄敏「未發現貪瀆不法事證」結案,另把涉嫌偽造文書的李淑惠等員工移請彰檢偵辦,經承辦檢察官陳隆翔給予緩起訴處分。
監委高涌誠立案調查,認定陳隆翔偵辦曲棍球案漏未論斷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又漏未論斷侵占及盜用公印文等犯罪事實,導致應沒收及應發還給彰化縣政府銷燬之物,均「發還被告」,論理過程也難令人信服,嚴重違反《刑法》規定,均屬嚴重疏漏,2019年提起彈劾,移請職務法庭審理。
職務法庭認為,監察院無法證明陳隆翔在認事用法上有明顯重大違誤、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檢察官倫理規範》等情節重大情形,2020年判不受懲戒。
高涌誠不服,主張監察院當時移送陳隆翔共11項違失,職務法庭卻認定其中8項不在審理範圍內而不予受理,因此針對這8項,連同在職務法庭審理期間另外發現的一項,2022年二度提出彈劾。
高涌誠、林郁容指控陳隆翔偵辦曲棍球案,未致力發現真實,僅憑被告自白即率爾結案,並背離《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均屬嚴重疏漏,論理過程亦難以昭信服,且曾函詢被害人彰化縣政府教育處關於緩起訴處分的意見,卻未待回覆即當庭諭知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斲喪司法公信力,違法失職情事甚為明確,情節重大,2022年5月送交審查會投票,決定彈劾成立。
職務法庭3日再判陳隆翔「不受懲戒」,並說明三點理由,首先,監察院雖然二度彈劾陳隆翔,但未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第二,陳隆翔在偵辦曲棍球案期間,未調查張、李兩名關係人,確有違失,但情節不重大,未達司法懲戒要件;第三,監察院提出的多項違失情節,合議庭評議後均認不成立。綜上,判陳隆翔「不受懲戒」,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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