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檢二度抗告成功!鄭文燦涉貪1200萬元交保遭撤銷 高院以「實質影響力」再次發回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前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嫌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內的自辦市地重劃過程中,收賄500萬元。桃園地院6日裁定500萬元交保,經桃園地檢署抗告,9日改裁1200萬元交保。桃檢不服,二度抗告,高等法院10日以鄭仍有「實質影響力」,再次撤銷交保裁定,發回桃院更裁。
桃檢以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賄重罪,有勾串、滅證、逃亡之虞,向桃院聲請羈押禁見。桃院6日則以案發時間距今7年,無羈押必要,裁定500萬元交保。桃檢不服,主張還有其他證人尚未約談,當庭抗告,8日獲得高院買單,撤銷發回。
桃院更裁後,以鄭文燦雖犯罪嫌疑重大,惟已卸任市長,認無羈押禁見必要,9日命加保至1200萬元,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桃檢依舊不服,二度當庭抗告。
高院10日審理指出,桃院認鄭文燦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基於趨吉避凶及脫免刑責之人性,不乏知名政商人士面臨重罪追訴下已有逃亡的前例,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
高院又表示,桃院以鄭文燦卸任市長職務已逾1年半,是否仍對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存有疑義;檢察官未釋明鄭文燦供述與何等公務人員或秘書、司機等輔助人員有出入及勾串之虞;主要證人、即對向犯均已指訴綦詳,除年近90歲之台塑集團前總經理楊兆麟交保之外,其餘均已羈押禁見;相關蒐證照片已呈現於卷內等理由,而認鄭無勾串之虞。
惟高院認為桃院認事用法有誤,因依卷內事證,仍有事實足認鄭文燦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本案經檢察官偵查後,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鄭文燦得輕易與涉案人接觸、聯絡,參諸被告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顯然具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
高院強調,檢察官指稱尚有潛在未浮現的相關人,有勾串可能,並不違反常情事理,何況現今資訊流通發達,社群媒體影響無遠弗屆,憑藉便捷的資訊工具進行勾串,實非難事。桃院以案發至今已多年,鄭文燦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鄭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之餘地。
合議庭10日評決後撤銷原裁定,發回桃院更為妥適裁定。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郭豫珍、陪席法官黃翰義、劉兆菊,不得再抗告。
高院本次輪值法官原為刑23庭法官黃美文,惟她剛好是前次撤銷發回鄭文燦交保案的陪席法官,依法必須迴避,故10日改由刑23庭的另一名法官郭豫珍代理,搭配刑25庭的黃翰義與劉兆菊共組合議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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