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國三生遭割頸殺害 行兇少年判9年、少女教唆殺人判8年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某中學一名15歲郭姓國三男學生,2023年底為了替林姓乾妹出氣,持刀割同校楊姓國三男學生頸部致死,新北地檢署5月間依殺人罪起訴郭、林二人,新北地院少年法庭30日做出一審宣判,認定2人共犯殺人罪,但均因未滿18歲符合減刑條件,判郭生9年徒刑、林生8年徒刑,可上訴。
新北地院表示,郭、林二人因有誤認暴力得以解決紛爭的偏差觀念,在本不應有任何暴力發生的校園內犯案,所為嚴重危害校園安全,且造成楊生寶貴的生命消逝,被害人雙親痛失摯愛,產生永遠無法抹滅的巨大傷痛,檢察官及被害人家屬均請求從重量刑。
新北地院指出,考量二人的家庭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參與身分(動手、主事者)及程度、下手方式等一切情狀,並分別經多次諮商、晤談後,在少年觀護所的兩人已漸能覺察而反省自身的過錯及不當言行,然仍須時間予以學習及調整。
新北地院參考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內相關實務類似案例的量刑,認有必要藉由較長期機構矯正處遇的方式,加強、調整兩人的身心狀態健全,並教育及導正其偏差觀念與行為。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少年法庭審判長劉麗君、陪席法官崔玲琦、受命法官江俊傑。
全案源自於2023年12月25日,林姓女學生擅入楊姓男學生的班級找人,不滿楊生以「妳不是我們班的」攔阻,憤而找來同校的郭姓乾哥出氣。郭生攜帶一把彈簧刀前往理論,與楊生爆發口角後,竟持刀朝楊的脖子、胸口等要害猛刺數刀,楊生當場血流如注,倒地不起,雖然送醫急救後一度恢復呼吸心跳,但最後仍因失血過多、傷重不治身亡。
新北警偵辦後,建請收容教唆行兇的林生與動手的郭生,但新北地院少年法庭一開始只裁定收容郭生,把林生責付給家人,未料林生手機被查扣、獲釋之後,竟用另一支手機在社群軟體上嗆聲「未成年,法律會保護我」,還使用通訊軟體指導事發時在場的同學若被傳喚該如何應答。
林生的行徑過於高調,輿論沸騰,有人肉搜並網傳林、郭二人的照片,沒想到原應中立、負責審理的新北地院突然跳到第一線,質疑PTT、Dcard等社群平台刊登未成年犯嫌照片已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兩度發新聞稿要求業者下架、網友不得轉傳,並呼籲衛生福利部與各縣市政府介入處理。
新北地院保護少年犯的初心,反被批漠視被害者家屬權益,引爆民眾對司法的怒火,迫使司法院親上火線說明策進作為,提出「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案,規定被宣告判刑或保護、轉介處分的少年,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的3年內,未再故意觸犯刑罰法律而被判刑或保護處分者,才可塗銷前案宣告;另將仿效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北部推動成立「北部少年及家事法院」,專責處理少年與家事事件。
而新北地院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下,於1月8日以林生行為偏差、家庭管教功能不彰為由,裁定收容。經過調查,法官認定郭、林二人觸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3月21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的重罪裁定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轉為一般刑案程序後,新北檢為免郭、林二生無法繼續收容,4月12日向新北地院聲押禁見獲准,並於5月9日依殺人罪起訴兩人,移審後由新北地院接押,少年法庭歷經4個月的審理,認檢察官起訴事實屬實,起訴法條亦適當,兩人共同犯殺人罪,依《刑法》第18條第2項減刑,30日判郭生9年刑、林生8年刑,可上訴。
上稿時間:11:08
更新時間:12:20(新增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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