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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 菱傳媒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出爐 多數爭議法條違憲、即起失效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出爐 多數爭議法條違憲、即起失效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國民黨與民眾黨共推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正案,新增立法院有調查、處罰人民的權力以及藐視國會罪等條文,被總統賴清德等憲政機關認定違反權力分立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25日)下午對此做成「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宣告多數爭議條文違憲。



藍白共推的「國會職權修法」6月24日生效,賦予立法院有調查、處罰人民、官員、團體、企業、要求提供資料、解密文件、召開聽證會等權力,社會大眾則有配合國會調查的義務;總統赴國會國情報告應即問即答;行政院長與各部會首長不得有反質詢等藐視國會行為;立委行使人事同意權時,被提名人應具結資料真實性。



賴清德、行政院、監察院及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認為,藍白通過的國會職權修法,不只與國會改革方向背道而馳,還愈加膨脹國會權力,有侵害權力分立與人民基本權的高度疑慮,在新法生效後隨即聲請釋憲,並要求暫時停止適用(類似假處分)。憲法法庭7月19日裁准暫時處分,24日再宣告多數爭議法條違憲,立即失效。



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指出,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時,無指定國情報告內容之權,亦無就其國情報告內容,對總統為詢問、要求總統答復,或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之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2項、第3項、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規定部分,暨第15條之4規定,其立法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第25條關於質詢部分,「經主席同意」,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均逾越立委質詢權與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與制衡原則,同條其他項目如藐視國會移付懲戒、彈劾、追究刑事責任、罰款、強制官員出席等規定,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即起失效。



人事同意權部分,第30條第3項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前,應當場具結;第30條之1第2項後段的具結不實處罰規定,均逾越立法院的憲法職權,即起失效。



國會調查權部分,委員會得設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的相關規定,均違反立法院調查權應由立法院自為行使的憲法要求;調查委員會得「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部分,只能要求政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其餘要求政府人員提供資料、物件,及要求人民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部分的相關規定,均不符合立法院調查權的憲法要求,即起失效;調查委員會如經其他憲法機關主張逾越憲法權限而反對,致生權限爭議,協商解決未果,應向憲法法庭聲請做成機關爭議判決,判決前,立法院不得逕為行使調查權。



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及法院獨立審判的憲法要求,立法院對審判中訴訟事件、刑事案件、確定判決,亦均不得行使調查權;調查權適用範圍未排除法院,逾越立法權限,與相關憲法意旨不符,立法院應儘速修正;公務員拒絕提供文件移送監察院,人民與團體拒絕提供文件將受裁罰、人民拒絕證言須經主席同意等條文,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即起失效。



關於舉行聽證會部分,憲法法庭尊重國會有聽證權,但要求立法院不得強制人民出席聽證會;而官員或人民不出席、拒絕表示意見將遭裁罰或懲戒等規定,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即起失效。



《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憲法法庭也宣告違憲,即起失效。



早在憲法法庭7月19日對全案六個部分做出暫時處分裁定時,就已透露出違憲端倪,因此今天的判決結果並未過度超出外界預測。此判決也是司法院長許宗力等7名大法官於10月31日任滿8年、強制退職前,最後一次釋憲案。



藍白在遇此重大挫敗後,日後續推重大爭議法案時恐得更為謹慎,畢竟2026年九合一選舉與2028年總統暨立委選舉才是各政黨最重要的短期目標,任何會左右選情的立法作為,都可能牽一髮而動全身,讓同黨其他公職同志成為生命共同體,藍白立委下一步要怎麼走,得綜合評斷、步步為營才能決定。



國會職權修法所引發的爭議,共有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藐視國會罪、擴大調查權、新增聽證制度、強化人事同意權等五大面向。首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1 條、第 15-4 條要求總統應定期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並須針對委員的提問即時或限期答覆。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雖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卻未賦予立委「可對總統進行即時答詢」的權力。總統制的美國或憲政體制與台灣雙首長制接近的法國,即便也有總統到國會國情報告的制度,但國會均不會對總統進行提問,因此新法要求總統即問即答,須待更強而有力的依據才能論述合憲性。



其次,新法賦予國會有權決定是否解密行政機關機敏文件的權力,有侵害行政首長特權的疑慮;另要求官員答覆質詢時,不得有反質詢、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其他藐視國會等行為,但反質詢、藐視國會等語均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官員容易不慎誤觸紅線,國會甚至可透過「刑罰」處罰藐視國會的官員。



第三,立法院擴大調查權,明定立法院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委員小組可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資料,並且於必要時,相關人員應接受詢問、出席進行證言,影響擴及公、私部門與社會大眾,與人民、團體、企業等非公務機關息息相關。



立法院透過新法擴張了調查權,對於違反協助調查義務的民間人士與組織,可以處以罰鍰並連續處罰,換言之,原本代替人民議決公共事務的立委,反過來有權調查並且處罰人民,取代了行政權與司法權,增添人民不必要的義務,壓縮基本權,不易取得憲法正當性。



第四,新法增訂的國會「聽證制度」,則與調查權環環相扣,即立法院可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不只拒絕與證言的官員可能挨罰及送彈劾,連普羅大眾都會面臨罰鍰,有弱化民主社會人民角色的疑慮。



第五,立法院行使監察院、考試院及大法官的人事同意權時,新法要求被提名人須提供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資料,並具結真實性,違反規定最高可處20萬元。把司法刑事與行政訴訟的證人具結規定,放在立法院人事同意權的行使層面上,恐有類比錯誤的問題,且過度侵害被提名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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