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5大理由放柯文哲!橘子未到案不算羈押理由 想安排陳佩琪出國才有事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涉貪的民眾黨主席柯文哲29日在台北地院羈押庭上,驚曝將於一周內辭去黨主席,且不會「假辭職」,減少接觸證人機率終獲法官買單,合議庭列出5大理由點頭同意柯以7000萬元交保,附加科技設備監控。
北院首先指出,檢察官並未指明同案被告許芷瑜於本案起訴事實中的涉案情節究竟如何,其他被告及相關證人也未提及許芷瑜的角色,因此不能就此認為在許芷瑜到案前,即有羈押柯文哲的必要。
其次,檢察官主張柯文哲曾為台北市長,現為民眾黨黨主席,對同案被告、證人具實質影響力,且於處理民眾黨黨務工作期間,仍有接觸本案相關證人、證據資料的高度可能性。
但北院依柯文哲於訊問時所述:「我必須辭掉民眾黨黨主席,否則民眾黨無法運作,但程序也要走完,我希望一個禮拜之內把事情處理好」,另參酌在他辭任黨主席之前後,與本案相關證人「因工作必須而接觸」的情形已大幅降低,能否以此認有羈押必要,亦有疑義。
第三,檢察官稱柯文哲配偶陳佩琪也被列為本案證人,兩人共同生活顯有勾串可能,但柯文哲對於陳佩琪在本案中的待證事實,訊問時整體而言都不爭執,因此無法就此認定柯有羈押必要。
第四,柯文哲2024年8月15日使用許芷瑜幫他申辦的手機門號,設定手機名稱為「羅廷暐」,與本案律師鄭深元聯繫案情時,鄭深元因不知對方是誰,詢問「請問閣下是」,柯文哲回答「柯文哲」,檢察官認此足以證明許、柯二人關係密切。
北院認為,柯文哲起初雖未使用本名,但隨後即表明身分,顯示他並無隱匿身分之意;縱使柯文哲與許芷瑜關係密切,但此一事實和勾串共犯、證人的狀況並不一樣。
第五,檢察官認為柯文哲與沈慶京利害關係一致,有高度勾串可能,但2人的犯罪嫌疑事實,既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多次訊問,並就相關疑點加以質問,兩人供述、答辯是否可採,已屬證據取捨的事實認定問題,不能以此認為有羈押必要。
不過檢察官查出一張被撕毀的紙條,上面寫著「晶華orange出國」,認定京華城案延燒後,柯文哲即指示許芷瑜出國;柯文哲則辯稱是誤把arrange寫成orange,原意是要安排陳佩琪與子女一起出國躲避國內紛擾。
柯文哲的辯詞,反被合議庭認定其面對偵查時已有安排全家出國計畫;加上柯及陳佩琪對外宣稱從醫良久,有資力購買上億房產,顯有在國外生活的能力與資力,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合議庭說明,柯文哲雖擔任政黨領袖,具有相當的權勢及影響力,但本案相關重要證人經偵查中具結而相當完備,難僅以他位居要職等原因,即推斷對證人證詞有實質影響力,要不然只要是政府要員或是集團高層涉有犯嫌,均能直接認定有勾串可能,不啻架空《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要件的嚴格認定。
合議庭強調,為避免柯文哲與其他共同被告或證人就案情有所討論或指示,而妨害發現真實,已命其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柯亦當庭表示絕不與工作同仁提及任何攸關本案事項、也絕不私下聯繫相關證人。
綜上,合議庭判斷檢察官偵查完備後提起公訴,已清楚指出柯文哲本案涉犯罪嫌範圍,且提出相當證據足以佐證,之後共犯或證人若翻供,亦屬證據證明力的判斷問題,故在審酌柯的身分、地位、職業、資力、涉案情形、犯罪惡性、法益侵害程度、犯罪所得金額及逃亡可能性等因子後,裁定7000萬元交保。
合議庭另考量我國四面環海,存有偷渡出海潛逃危險,即便命被告提出高額具保金,過往仍有被告不顧國內事業、財產及親人而棄保潛逃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或執行的案例,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能順利進行,一併要求柯遵守接受電子腳環、個案手機之科技設備監控,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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