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證「這樣詐領助理費不是貪污」 前議員黃永昌詐2028萬元獲緩刑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前國民黨新北市議員黃永昌在職時涉詐領助理費2028萬餘元,被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一審新北地院認定黃確有詐領行為,但支出都用在與議員職務有關的事務上,非據為己有,僅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刑1年,緩刑3年。新北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高等法院27日維持原判決。
判決指出,黃永昌2006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24日擔任台北縣議會第16屆議員,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擔任新北市議會第1、2、3屆議員,明知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議員每人每月向議會領取的公費助理經費不得超過24萬元,每位公費助理每月支領金額不得超過8萬元,卻利用人頭以及低薪高報的方式詐領助理費。
新北市議會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黃永昌確有聘用這些公費助理,而將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及年終獎金分別轉帳匯入帳戶,至2020年7月止共計2028萬4579元。新北檢認定黃永昌的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刑法》的偽造文書等罪,提起公訴。
一審新北地院認為,黃永昌雖以人頭不實申報助理費,但也有私聘助理,詐領所得全數用於與議員業務實質有關事項,未挪為己用,故非貪污,2023年僅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1年、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200萬元。新北檢與黃永昌均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高院表示,黃永昌坦承犯行,並有證人證述及卷內證據可佐,犯行堪以認定,但核其所為,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非貪污罪。
高院說明,依卷內事證,可認黃永昌將所得2028萬4579元全數供作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事項,並非挪為己用,難認其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尚無從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故利用職務詐財等罪不另為無罪諭知。其餘相關被告亦獲判無罪。
高院強調,黃永昌尚知克盡民意代表本職,因一時失慮而犯本案,事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一審併予宣告緩刑3年,並無濫用裁量權情事,故判定檢察官上訴主張不應宣告緩刑、黃永昌上訴主張緩刑期間3年過長,雙方說詞均不足採,應予駁回。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鄭富城、陪席法官張育彰、陪席法官葉力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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