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同事如廁、親戚沐浴、路人私密處 士檢書記官判刑3年6月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士林地檢署前書記官林顥倫(案發後撤職)2020年在職時,涉在士檢女廁、親戚家、百貨公司等處安裝針孔攝影機與密錄器,偷拍女同事如廁及親戚、路人的私密部位,一審被士林地院依妨害秘密等80罪判刑4年8月,其中8月得易科罰金24萬元;二審高等法院今(4日)改判刑4年6月,其中1年得易科罰金36萬元。
司法機關屢傳自己人偷拍的不雅消息,除了林顥倫,士檢一名男性保全2020間也被控偷拍女同事如廁;台北地院2021年傳出一名男性法官助理偷拍女書記官裙底風光;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與林月琴2月17也驚曝新北地院一名男性佐理員偷拍女性如廁,時間長達1年以上,新北地院卻消極處置,讓涉案人得以滅證,呼籲勿讓姑息文化成為司法改革的絆腳石。
判決指出,林男涉從2020年1月起至2023年3月間,在士檢女廁安裝針孔攝影機偷拍,或把密錄器藏在手中、夾在腳趾與拖鞋間,竊錄同仁裙底風光、乳溝、胸部上緣;林男還在親戚住處浴室安裝密錄器,偷拍親戚更衣、淋浴畫面,並在隨身背包中放置密錄器,趁著逛街、買早餐時偷拍路人大腿與臀部。
林男把這些偷拍影片儲存在手機、外接硬碟、隨身碟或記憶卡內,還彩色列印輸出199張照片收藏,犯案多達80次,長達3年,受害人數高達21人(2人審理期間撤告),犯罪地點遍及士檢女廁、辦公室、親戚住處、百貨公司、超市、飲食店、餐廳等處。
一審士院認定,林男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共80罪,判處4年8月刑,其中8月得易科罰金24萬元。林男與檢察官均不服,雙雙提起上訴。
二審高院4日指出,林男於二審期間分別與3名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並依約履行,量刑因子已有所改變,故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林男4年6月刑,其中1年刑得易科罰金36萬元。部分罪名確定,林男須入監服刑,部分可上訴。
高院說明,林男任職公務機關,應知法守法,卻為了追求私欲及性方面刺激,使用手機、微型攝影機、密錄器等器材竊錄他人隱私部位,且部分犯行是假借辦理發文業務及贓物管理機會而犯之,犯罪地點除士檢外,還遍及其他公共場所,不特定人均有可能遭偷拍,犯罪手法惡劣,糟蹋被害人的信任。
高院表示,林男雖坦承犯行,但尚未與其他被害人等達成調解或和解,考量其犯行、手段、動機、犯案時間、犯罪次數,並非一時衝動,認應判刑4年6月合理。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林柏泓、陪席法官羅郁婷、受命法官葉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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