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審判系統險遭刪除 操作員威脅主管遭撤職停用1年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地院資訊室一名許姓操作員,2020年起陸續出現曠職、差勤不實等問題,還刪除請假證據,並威脅主管將移除院內的審判資訊系統,被高等法院認定違失情節重大,予以停職,移付懲戒。懲戒法院一審2022年判許員撤職,停止任用1年,日前經二審維持,全案確定。
高院移付懲戒指出,許員從2020年9月起至2022年2月間長期不實到勤、不實加班及曠職,並刪除曾登錄於資訊室「新北地院MIS共用行事曆」上的請假證據,甚至威脅移除審判資訊系統,有礙資訊業務執行,還有無權限卻仍多次進出板橋院區資訊室等違失行為,守法觀念明顯欠缺,不服從主管監督,嚴重影響法院資訊安全,已達《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的應受懲戒事由,故移付懲戒。
懲戒法院一審認定許員違失情節重大,2022年判處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許員不服,提起上訴,主張一審判決有諸多違背法令情事,故上訴要求二審廢棄原判決,逕改判為不受懲戒或發回一審重新審理。
懲戒法院二審指出,綜合許員的蘇姓主任證詞、資訊室同仁間的LINE通訊對話截圖、錄音光碟及資訊室門禁刷卡記錄表等相關事證,可認定許員曾向主任表示將移除其任職期間建置的所有程式,恐危及法院核心業務的審判資訊系統;且許員對於主管指派任務及負責的審判系統版本更新、春節期間待命輪值緊急叫修等工作分配,屢有不配合及推拖情事。
二審表示,經主任告知勿再進入板橋院區,並設限門禁卡,許員仍違背長官命令及資訊機房管制規定,擅自進出板橋院區資訊室,確涉違失;且一審判處許員撤職,並非僅以主任證詞作為唯一證據,主任證言亦無不得採取的情事。
許員上訴指摘一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有違經驗、論理及證據法則,日前均被二審認為於法無據,合議庭評議後駁回上訴,許員確定撤職,一年內不得再任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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