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市議員張顥瀚詐領78萬元助理費 認罪還錢獲緩刑免入獄
(記者吳政峰/基隆報導)民進黨基隆市議員張顥瀚涉利用陳姓助理與不知情的媽媽詐領78萬餘元助理費,被基隆地檢署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提起公訴,基隆地院考量張顥瀚與陳女均認罪,繳回不法所得,22日判張2年刑、緩刑5年,陳1年4月,緩刑4年,均免入監。
判決指出,張顥瀚自2018年12月25日起迄今,擔任基隆市議會第19屆、第20屆議員,陳女則擔任張的公費助理。兩人等明知依當時的《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規定,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8萬元,公費助理補助費及春節慰勞金等均由基隆市議會編列預算支付,並非議員薪資的一部分,亦非對議員個人的實質補貼,卻仍詐領助理費。
張顥瀚利用擔任議員職務上機會,以虛報陳女薪資的方式詐領助理補助款,總計67萬33元;此外,張顥瀚的母親從未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作,張卻指示陳把媽媽當作人頭,以虛報助理名額方式,詐領助理補助款11萬2453元。2人前後共詐領78萬2486元,被基檢依貪污罪起訴。
基隆地院指出,張、陳二人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與相關證人的證述相符,並有議員自聘公費助理助理費/健保加保申請書、員工現金給與印領清冊等資料可佐,犯行均堪認定,所為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基隆地院表示,張顥瀚擔任基隆市議員,動見觀瞻,本應自律為選民榜樣,並體會國家補助議員公費助理之用意,竟不實申報公費助理費用,致使公務員陷於錯誤而為不實登載,因而詐領助理費用;陳女受僱於被告張顥瀚,仍配合以虛報薪資、虛列人頭助理方式,共同詐領助理費,行為均非可取。
惟基隆地院審酌2人均無前科,且於偵查、審理中已坦認犯行,面對己非,繳回所有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知所悔悟,又考量張顥瀚的犯罪動機是為了選民服務活動開銷、公益支出,支出過大而需實質貼補等情由,圖便宜而將助理費轉作他用,陳女則因受僱而配合,均屬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均坦承犯行並表悔意,堪認有悛悔之心。
基隆地院認為,2人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能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22日判張顥瀚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合併定應執行2年刑,緩刑5年,褫奪公權4年,1年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90小時之義務勞務,沒收犯罪所得。
陳女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1年4月,緩刑4年,褫奪公權2年,完成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褫奪公權2年。兩人與檢察官均可上訴,本案承審庭成員為審判長兼受命法官呂美玲、陪席法官李謀榮、陪席法官鄭富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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