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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7 | 菱傳媒

台灣國安法制「頭痛醫頭」不完整 政委林明昕曝真相:社會欠缺敵我意識


台灣國安法制「頭痛醫頭」不完整 政委林明昕曝真相:社會欠缺敵我意識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民間國家安全與民主韌性法制研究群7日邀請政務委員林明昕、國科會前副主委林敏聰,以及法律、政治、科技等不同領域的專家學者,參加「國安說法」論壇暨新書發表會。林明昕直言我國國安法制不完整,經常頭痛醫頭,主因在於社會普遍缺乏敵我意識。



行政院主要負責法政業務的政委、同時也是台大法律學院的教授林明昕以自己擔任公職1年來的經驗,說明現階段儘速建立我國國安法制的必要性與困難度。林指出,目前台灣社會普遍欠缺敵我意識,是我國國安法制未能迅速建立的主因。此外,行政部門對於如何體系性地建立一套完整的國安法制,也仍在累積經驗,以致往往在遇到問題時,只能點狀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而欠缺完整規劃。



林明昕表示,國安法制作為管制行政的一環,絕非透過不斷追加各種罪刑,即可達成確保國家安全的目標。作法上,應先確立我國整體的國家安全政策是什麼,並分別釐清個別國安法規中的管制目的與對象,然後再考慮不同的管制手段,對症下藥。方能達到建立國安法制的正確作法。



目前為台大物理系教授的林敏聰指出,我國仍有很多人以「經濟歸經濟,政治歸政治」為思考邏輯,然在當前局勢實際情形下,兩者實互相影響。除了國內不同的聲音,台灣更同時遭受許多國外因素的影響,進而增加我國對於民主制度思辨的挑戰。國家安全與自由之間應如何權衡?如何面對新興科技帶來的新挑戰?是全球民主國家的難題。



林敏聰表示,在如今劇烈變動的局勢下,我國應透過國安法制規範的建立,建構基本的國家安全,期待各界可以更積極,同時也更有耐心的好好對話,以共同凝聚國安共識。



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黃居正說明,網攻態樣按規模、效果、主體,可劃分為似核子武器規模的戰略攻擊、以關鍵基礎設施為目標的次戰略攻擊、以軍事設施或人口密集的都市等(高象徵性標的)的同步攻擊,以及可被歸類為騷擾、障礙、非系統性的一般駭客攻擊。



黃居正以中國日前發布台灣資通電軍通緝公告,可否視為具有敵我意識的交戰人員辨識,當成例子進行討論。黃認為,國防部理應研擬相關人員於虛擬層的戰場交戰守則,建立交戰人員的自我認知、於敵方行動之認識。黃強調,台灣應思考應降低遭受網攻的回應門檻,並積極規劃先制型、攔截性自衛之適用,並注意回應途徑並不限於網路型態。



台大法學院教授林鈺雄分析近期受到矚目的「海纜事件」,直指2023年6月我國修正公布22部關鍵基礎設施相關法典,如《電信管理法》第72條,雖欲處罰破壞我國海纜行為,但若在我國12海浬領海外破壞海纜的行為,卻不在我國處罰範圍,顯屬漏洞。原因在於我國《刑法》若未例外擴張,其效力範圍僅及於我國領域。



林鈺雄表示,近來破壞我國海纜事件,有些發生在領海外,除符合《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2項因法定最輕本刑3年以上而得依我國法追訴的加重情形外,其餘的領海外破壞我國海纜行為,均不在我國法效力範圍,故他呼籲應修法擴張對於此類攻擊行為的域外效力例外規定,同時行為態樣亦應包含「境外駭客攻擊」的情形,以完善對我國關鍵基礎設施之保護。



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劉靜怡針對「關鍵科技保護」部分提出觀察,她認為,我國雖有關鍵科技保護相關規範,但對於關鍵科技的保護實際進展卻不如預期,實際執行面上也面臨一些問題。我國《國家安全法》以「營業秘密」的方式進行關鍵科技的保護,劉也認為並非正確的立法模式,且影響認定是否為關鍵科技的因素眾多,造成現今實務上幾乎無依該條規定起訴之案件,難以落實對關鍵科技的保護。



中研院研究員黃丞儀則指出,應以「保障自我治理」為國家安全法制的核心概念,無論是立法或行政在管制時,均以此標準來作為規範目的。而法院進行法規合憲性審查時,也可以此檢驗立法目的是否正當。在保障自我治理的框架下,未必需要達到「明顯而立即危險」才能管制。換言之,有充分證據顯示台灣人民的政治自決權利將受到實質限制時,即構成必須管制的正當理由。



中研院蘇彥圖研究員指出,我們一方面必須防阻國家安全刑法的運作淪為打壓異己、侵害人權的威權統治工具,另一方面卻也不應廢弛、撤守國家安全的刑法防線,任令我們的憲政社群陷於真實的危難。除了自由主義與戰鬥民主這兩種立場,仍可能存在其他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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