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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4 | 優傳媒

蘇煥智維新觀點》台灣維新·司改六策

蘇煥智維新觀點》台灣維新·司改六策

司法維新是台灣民主法治深化,建立現代民主、自由、法治、人權體制,非常重要的一環。但台灣的司法仍然停留在威權體制下的司法,仍然是政府行政權的附庸,距離司法獨立仍然非常遙遠。台灣維新推動司法維新六策,具有前瞻思維,希望徹底改革台灣目前落後的司法體制。(圖/取自網路)

作者/蘇煥智

從1991年國會全面改選迄今已經邁入第33年,從總統直選迄今也已28年。然而2023年民眾司改的滿意度僅25%,不滿意度卻高達55%。很顯然台灣雖然政府民主化,歷任總統都揚言推動司法改革,尤其2016年蔡英文民進黨完全執政後,所提出的司法改革,為眾所期待,但成效卻數十年毫無進步。

目前民眾對司法不滿,有以下幾項課題:1、恐龍法官及不適任法官,官官相護無法淘汰。而人民對法官的任命及評鑑毫無參與權。2、司法仍然不獨立,法官、檢察官的任命升遷考績仍然受總統、執政黨、司法院、法務部所支配控制。法院淪為執政黨的工具;而檢察體系祇辦在野黨,卻不敢執政黨的高官。3、人民告政府侵害權利的行政訴訟,祇有不到10%的成功率。好像「法院是政府開的」,行政法院成為政府的橡皮圖章。

而如何改革司法?蔡英文總統民進黨完全執政這八年,不但司改滿意度祇有25%毫無進展;而且顯然有「倒退魯」的現象。不但1、大法官15人全部由蔡總統1人所任命,憲法法庭成為總統及執政黨的橡皮圖章。2、控制檢察體系,將檢察官任命、升遷、考核的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委由英系的頭人陳明文的律師蔡碧仲連續擔任7年。民進黨刻意控制檢察官升遷的心態,昭然若揭。3、法院對洩露工程底價使廠商得標,理應判決貪污圖利罪;但法院卻判決必須得標廠商賺錢才算貪污圖利,「大開貪污圖利之門」。讓人懷疑這是貪官集團與司法黃牛幫搞出來「大開貪腐之門」。4、民進黨黨章明文規定應採陪審制,但完全執政後卻大開倒車,反對陪審制而採取「參審制」,讓國民法官反而淪為法官的背書者。5、司改的方向淪為枝節,反而司改的核心問題完全沒有觸及,也沒有討論。

台灣維新主張司改的核心問題及改革方案如下:

1、下降恐龍法官,法官終身職應改為任期制:

目前台灣法官是終身職,法官一試定終身,導致恐龍法官很難淘汰。

但放眼歐美先進國家法制,除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採終身職外,各國法官幾乎都採任期制。任期通常是8-10年,任期屆滿時重新審核聘任。可以自然淘汰恐龍法官。

相反地,臺灣大法官採任期制任期8年(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但一般法官卻是終身職(憲法81條)。法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官佔絕對多數,官官相護,造成「恐龍法官」無法淘汰。臺灣應該修憲「取消法官終身制,改為任期制」。

至於法官的任命,則改為多元獨立的委員會提名,並應經議會絕對多數(至少2/3)的同意任命,以避免總統及執政黨控制司法,以確保司法獨立。

至於法官任期屆滿,如要續任,需經公民審查投票同意始得續聘。如此必能讓法院判決貼近社會民意,法官才不會跟社會脫節。

2、如何確保司法人事獨立及人民參與監督?

(1)人事不獨立司法如何獨立?

法官的任免、升遷、考核、獎懲,依據《法官法》第4條第一項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負責審議;審議委員會由27名委員組成並由司法院長當主席,他可以直接決定其中11席、遴選3位專家學者,一共14席,另外12席由法官互選。

換言之,司法院長可以控制一半以上的委員,可以透過升遷、考核、奬懲迫使法官聽話,而犧牲不聽話的法官,而影響司法獨立。人事任命制度不獨立,就嚴重影響司法獨立。

(2)如何確保司法人事獨立?

至於法官的任命,我們台灣維新主張應學習歐美制度,成立一個多元獨立的委員會負責提名,並應經轄區議會絕對多數(至少2/3或3/4)的同意任命,以避免總統及執政黨控制司法,以確保司法獨立。

3、法官續任需經人民投票同意:

法官終身職改為任期制後,即發生法官任期屆滿後,是否續聘問題?以及續聘的權責單位問題。

台灣維新主張司法應朝向民主化,讓人民能夠參與司法監督。

法官任期屆滿,如要續聘,需經公民審查投票同意始得續聘。如此必能下架恐龍法官,讓法院判決貼近社會民意,法官才不會跟社會脫節。而許多政府惡政及人權的保障更能提升。

4、檢察長民選:

目前檢察長、主任檢察官的任命,依法官法第 90 條規定:

(1)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停止職務、解職、陞遷、考核及獎懲事項。

⋯⋯⋯

(4)法務部部長遴任檢察長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職缺二倍人選,由法務部部長圈選之。檢察長之遷調應送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徵詢意見。

(5)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由法務部部長指派代表四人、檢察總長及其指派之代表三人與全體檢察官所選出之代表九人組成之,由法務部部長指派具法官、檢察官身分之次長為主任委員。」均由法務部長及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所決定任命;容易流為執政黨的統治工具。

為避免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淪為執政黨的統治工具,檢察長應由轄區人民投票選舉,以改善目前台灣貪污及黑幫、毒品、電訊詐騙等嚴重治安問題。

近年來,臺灣治安每況愈下,以詐騙案為例,法務部甚至需要遴選檢察官事務官及助理,以因應日益增加的詐騙案。但這是「治標不治本」的做法,要根本性改善治安問題,應改革檢察長的任命制度。檢察長民選可以讓人民參與治安改善監督工作。

5、如何避免大法官被總統「整碗捧」?

目前大法官任命制度是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但自94年6月10日最後一次修憲實施後'卻已經產生大法官的任命已經是「總統整碗捧」的現象。例如蔡英文總統在她第一任內為例,她所任命的大法官就高達11位,已超過一半;第二任再任命4位等於全體15位大法官均由其任命。大法官非常容易輪為總統及執政黨的橡皮圖章。而喪失其多元獨立的地位。

台灣維新主強大法官的同意權需經國會絕對多數(2/3,或3/4)同意才能任命,以避免目前祇需立法院1/2相對應多數同意,容易造成一黨獨大即總統及執政黨「整碗捧去」。

6、推動陪審制:

陪審制是杜絕司法黃牛幫的最佳方案。也是司法民主化的具體實踐,不但可以提升人民法治教育,而且可以集中審理,避免法官身兼檢察官的角度。將審判的事實成立與否?與量刑高低分開。將事實成立與否交給陪審團,依據社會通念認定事實。但對於法律適用的專業則交給法院。

司法維新是台灣民主法治深化,建立現代民主、自由、法治、人權體制,非常重要的一環。但台灣的司法仍然停留在威權體制下的司法,仍然是政府行政權的附庸,距離司法獨立仍然非常遙遠。台灣維新推動司法維新六策,具有前瞻思維,希望徹底改革台灣目前落後的司法體制。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蘇煥智維新觀點》台灣維新·司改六策

蘇煥智,前台南縣長,曾任第二、三、四屆立法委員。台大物理系肄業,台大法律系畢業,輔大法研所碩士。現為台灣維新召集人,大員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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