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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8 | 優傳媒

雄哥小唱》數位言論自由 立法公聽會起步了


雄哥小唱》數位言論自由 立法公聽會起步了

2024年,彭百顯、鍾琴、蘇進強、吳統雄與各界正式組成「數位言論自由論壇」,獲得立法委員林國成的支持,推動立法院公聽會。將邀請跨黨委員共同召開,「數位言論自由」不分黨派凝聚「全彩共識」的議題,並訂定「平台基本透明公約」,再推進成為法案。第一次「唐鳳與全彩對話」活動有個罕見的結尾,要溝通、要互助、要歡喜、要求同存異!我們永不能忘記!(圖/取自網路)

作者/吳統雄(台灣民調創始人)

*作者為新聞公共服務金鼎獎得主、台灣民調創始人
*共同作者彭百顯為前民進黨獲評立法委員第一名、南投縣長

經過4年的追尋,值此「言論自由日」,數位言論自由的保障終於出現一絲微弱的曙光。

立法委員林國成在「數位言論自由論壇」的建請下,將邀請跨黨委員,於520 前後召開「數位言論自由 立法院公聽會」,發展數位時代新制度,作為對賴清德政府的獻禮。

過去三年言論自由日,我們在《風傳媒》先後發表《唐鳳、全彩、臉書與網路言論自由》、《網路言論自由應共同成長而非對抗》與《數位言論自由的3共識與2前瞻》三 文,報告了小市民在數位世界中的困境,現在終於可以進入國家殿堂討論,是公民運動的真實例證。

我們陸續發現以下問題,只有經由立法程序才能解決:

1.數位平台對內容的處罰與連坐處罰,是否違憲?

2.數位商業模式時代,如何保護數位言論消費者?

3.數位言論自由與國安問題如何平衡?

4.問題與解決:

(1)法律面:釋憲?修法?新立法?

(2)技術規約面:假訊息處理、網軍辨識…等。

言論自由 應是跨黨全彩議題

2020年,彭百顯、吳統雄與各界代表,與唐鳳舉行「全彩網路言論自由對話」,取得「3共識」。

2021年,與臉書地方溝通一年無回應,唐鳳改介紹與臉書中央連絡。

2022年,與臉書中央溝通一年,雖有回應,仍迴避對話,且衍生出「數位消費者」議題,必須請公權力介入。

2023年,數位部成立。依組織法,此案為數位部職責,卻交由NCC 執行。鍾琴加入籌備「數位言論自由論壇」,舉辦與 NCC 對談記者會,NCC 書面回應,避重就輕,再衍生出數位言論自由與國安議題。


雄哥小唱》數位言論自由 立法公聽會起步了

2024年,彭百顯、鍾琴、蘇進強、吳統雄與各界正式組成「數位言論自由論壇」,獲得立法委員林國成的支持,推動立法院公聽會。

彭百顯、鍾琴、蘇進強分別在民進黨、國民黨、民眾黨中曾經擔任領導人或有重大貢獻,吳統雄為終身老黨外,曾獲三黨的黨中央邀請提供諮詢。

林國成委員也將邀請跨黨委員共同召開,「數位言論自由」應能成為不分黨派,示範如何凝聚「全彩共識」的議題。

處罰與連坐處罰 是否違憲?

台灣是臉書「粘著度」全球第一的地區,2016年後,臉書的內容監控愈來愈緊縮,大砍文章或帳戶,雖然有《社群守則》,內容抽象,具體原因不明。後又與各「事實查核機構」合作,加強導流控制,如置底、限閱等,同時還有「連坐法」處罰社團。

這些查核機構良莠不齊,固然有作一些合理查核、值得感謝。但「思想查核」的比例也不低,甚至還出現本身造假的例子。而規模愈大、政商關係愈廣、收入來源愈多的大型查核機構,偏頗可能性愈高。這個現象可另文以實例揭露。

2020年臉書的「全彩論壇」,與時為政務委員、管理數位產業的唐鳳舉辦了一場對談,獲得三項共識:

第一、「言論自由、資訊流通、自律優先、平台安全」應四項並重,必要時,其優先順序應如上。

第二、「臉書(包括其他平台)有演算法不透明」的事實,亦即排序、曝光、外力介入與處罰不透明。

第三、臉書與各查核機構認為有疑義的貼文,可以「#標籤」提示,由使用者決定如何處置。而非由不具司法權的機構處罰。

數位平台是否能夠超越憲法而對言論處罰?甚至恢復封建時代的「連坐處罰」?十分可疑!

數位新商業模式 消費者保護有前例

我們認為數位平台與使用者,應共同成長而非對抗,所以在2021年,五次以上向臉書在臺灣的內容監管單位 integrity team,提出了不同的溝通方案,甚至透過唐鳳送達,始終置若罔聞。

唐鳳於 2022 介紹我們與臉書中央的「全球監察會 Oversight Board」連絡,該會委員曾回信簡短溝通,但不願討論具體事項,反而間接表達了「臉書是免費,不喜歡就不要用」,也導出「數位消費者」的議題。

有人不瞭解「網路虛擬時代的商業模式」,臉書並非免費,因為使用者付出了「人頭與流量」以及吸引網友來互動的流量,這是臉書主要廣告收入的基礎,也是使用者付的虛擬費用。同理,作者花了知識、經驗、時間所寫的貼文,也是費用,如果原因不明消失,也等於付費而沒有到貨。

1980年發生假酒事件,社會上也出現「不去那家買,就好啦!」的聲音。

當時《聯合報》的總編輯張作錦與記者吳統雄,認為消費品面對的不是特定個人,而是全體人民,消費品所具有的潛在危險,不能因為有些消費者不知情,就可以不透明、不面對。

《聯合報》以三版頭條、連續報導了當時大家不熟悉的「消費者保護」觀念,募到了十萬元,交付給李伸一,成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的育成基金,再由基金會促成了《消費者保護法》。

在數位商業模式時代,我們也必須擴大保護範圍,納入監督數位平台的虛擬服務型商品,不論是否使用其產品,其生產者仍然必須遵守「消費者保護」的透明責任,這個觀念也出現在歐盟去年與今年實施的《數位市場法》與《數位服務法》之中。

保護或管制 數位部/NCC 態度相反?

2023年,各界代表再請新成立、有法可管的數位部對話。在籌備時,有代表指出,當時蔡政府一系列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的修訂,新訂《全民防衛動員法》草案,等於重啟已廢除之《國家動員法》、堪比恢復戒嚴,均增加了對數位言論的管制,又觸發「國安與數位言論自由」的議題。

此案依《組織法》為數位部管理,蔡政府卻轉為 NCC 掌理;而 NCC 則以書面回應,對各議題無隻字具體回應。只是抱怨曾擬「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但經許多學者專家評論為管制「人民與言論自由」,如第18條似已超越司法權而撤案。

唐鳳部長仍在同一政府內閣中,他原來代表政府「保護言論自由」的宣示,仍然是政府的宣示,為何改到NCC 後反轉為「管制言論自由」?

釋憲:虛擬行為看不懂?

過去四年顯示平台或政府部會,並不願意解決小市民的訴求。

今年新國會,林國成委員長期關注此問題,故將邀請跨黨立委,與相關專家學者、產官學代表,研討如何以立法程序解決。

問題解決又包括:法律面與技術規約面。

法律面:要討論的為是否應申請釋憲?或修法?或新立法?

實體環境,大家容易理解。假設榮星花園舉辦【演講園遊會】,諸葛亮取得一個攤位。

除非諸葛亮的言行違反法律,榮星花園不能針對諸葛亮的言論內容,因與自己的觀點,或與所請顧問周瑜的觀點不同,而將諸葛亮消音、或架出場外。

榮星花園與周瑜,可以具名反對諸葛亮的言論。但如將諸葛亮消音、或架出場外,應觸犯多項刑民事責任。

虛擬環境,許多人尚未理解,故或有申請釋憲之必要。

修法:「兩難困境」尋求相對較佳解

在修法方面,相關新訂國安、動員法,是否存在危及數位言論自由與數位發展之處?

各新法對「不實訊息」的定義模糊,如果對行政人士發動戰爭的主張,提出不同意見的討論,是否算「不實訊息」?現在是數位時代,但透過網路還要加重其刑,是否存在「反數位發展」潛意識?

美國有國安相關法律,也有部分以國安為名而鼓吹戰爭的政壇人士,但美國始終存在反對戰爭的言論,主張和平的資訊也一直自由流通。而納粹德國與蘇聯,均為國安言論一致國家。以上各國家發展與結局的歷史事實為何?對我國可有何啟示?

各新法中確實存在「兩難困境」,如何尋求相對較佳解?各部會是否應合作提升「公民文化素質」?經由良性立法,進一步培養成良性文化?

新立法:規撫先進國家經驗

若新立法,如何參酌先進國家形成「言論自由、資訊流通、自律優先、平台安全」四項並重與優先條件的法案?

可借鏡的包括歐盟去年啟動的《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與今年啟動之《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其他先進國家如美國《通信規範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德國《網路施行法》(Network Enforcement Act)…等。

《數位市場法案》與《數位服務法案》開宗明義,都指出要管制的對象是少數勢力龐大的「大平台」:A small number of large undertakings providing core platform services have emerged with considerable economic power。並反映了以下特色:

--數位平台必須透明化,且必須有具體透明項目,與違背罰則。

--平台使用規範範圍,僅限於「非法」內容。

--對平台上不當行為的管制對象是「平台」、即「供應商」「業者」,而非「人民」。

技術規約易訂 關鍵在心態是否透明

數位平台無可避免牽涉技術層面,如:假訊息處理、網軍辨識…等等。

無法避免也要新訂與技術相關的法規,或者可由政府權責部會,召集各平台與使用者代表,舉行共識會議,訂定「平台基本透明公約」,如有必要再推進成為法案。

「平台基本透明公約」,應可包括:

排序透明:除「廣告」應注明而有優先外,其他不應有外力影響。

違規透明:訂定違規具體定義且判例公開化。

網軍資訊透明:在伺服器端可簡單發現一人多帳號,與常業惡意檢舉人,應如何處理,以保障「平台安全」。

經由透明達成平台與使用者合作與共同成長機制,避免對平台產生誤會,改善機器人之不當處置。

假訊息處置 應以告知代替處罰

對於是否為假訊息,平台可以「#Tag」加注意見,不應依其主觀意識對使用者處分。

應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案》,被處分使用者有申訴權,平台必須「實質處理」,而非現在以機器人或形式應付。

平台對「各查核組織」的加注,應一視同仁。不能如當前似有偏袒或壓抑不同組織的傾向。

以上的透明化,各地的內容監管單位有無權力自行改變?當前國際實務上,各國處置並不相同,如臉書有各地區的 integrity team 自行其事,其本身如何建立「被監管」機制?

當前數位平台的內容管理,實際創造了許多同溫層、甚至相互仇恨團體,不僅撕裂各個國家社會,也對全球人類形成傷害,應如何避免?

其他釋疑:如是否存在黑名單?有些親特定團體人士,宣稱可以影響平台作「置底」等針對性處置、以及針對人民打認知戰,是否為事實?該作為與宣稱是否合法?是否本身即為「假訊息」製造中心?

從資訊科技的角度來,技術解決都不是問題,而是當事各方面的心態問題。

言論自由的約定 我們永不能忘記!

第一次「唐鳳與全彩對話」活動有個罕見的結尾,所有與會者共同唱一首歌,因為既然要會談、就是要溝通、要互助、要歡喜、要求同存異!

這首歌名為《偶然》,最後1句是:天涯海角不能忘記、我們的小約定!

台灣人民已經約定我們要言論自由,我們永不能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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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唐鳳、全彩、臉書與網路言論自由》:https://www.storm.mg/article/3589895

《網路言論自由應共同成長而非對抗》:https://www.storm.mg/article/4275053

《數位言論自由的3共識與2前瞻》:https://www.storm.mg/article/4771208

(本文與《風傳媒》同步刊出)


雄哥小唱》數位言論自由 立法公聽會起步了

吳統雄,臺灣民調創始人。世新大學資管系創系主任,曾任教於台清交與美國喬治亞理工等,是喬治亞理工Adoption Modeling 研究團隊首席。歷任聯合報系資訊中心副主任、神通機構高階主管、日商科技公司總經理,因創辦電腦統計民意調查而獲得國家金鼎獎。他是第一代民歌手,擔任過廣電主持人,發表過唱片,是資深公共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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