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哥小唱》苗博雅要電蔣萬安?有待賴清德按插頭!
苗博雅是有備而來,所問之事,是陳年文獻上曾經記載的過程細節,與法案最後內容也無關宏旨。這個根本不是「藐視國會罪」的「虛偽陳述」,反而是「困擾被質詢者」行為,值得優先列入質詢準則。賴清德不需重複、不必浪費、而應該…苗博雅有沒有電到蔣萬安?應盡速回歸初心,不要再發起無限輪迴的鬥爭。(圖/取自網路)
作者/吳統雄(台灣民調創始人)
台北市議員苗博雅質詢市長蔣萬安,關於立法院制訂「國會改革」各法案的問題,認為立委會以「不當質詢」,造成「藐視國會罪」,過程影片被以《苗博雅狂電蔣萬安》為題廣傳。
苗博雅本身這項質詢,已經違背議會自訂之法規,屬於「不當質詢」的範例,唯主席也沒有依法制止。苗博雅或許并非故意自曝其短,而是反映了各級議會經常借質詢天馬行空之實況。
本案更彰顯國會、乃至各級議會須要改革,落實質詢的既有的法律準則,更要充實不足之處;經由立法權獨立,提高質詢雙方素質,增強政府治理能力。
國會改革法案,就立法院第二屆後客觀歷史記錄,應是朝野各黨最能歡喜合議的項目。不幸旋即變成黨爭,每次朝野易位,許多人立場立刻翻轉,無法成為公共政策。
賴清德核可國會改革案覆議案,期望只是一次性的政治表態,應盡速回歸初心,不要再發起無限輪迴的鬥爭。
苗博雅違法規 未制止反得意
《台北市議會議事規則》訂有《聽取報告與質詢》專章,其第三十四條(質詢應與會議事項有關)為:「議員質詢內容與會議事項無關者,主席應即制止;經制止無效情節重大者,得移付懲戒。」
第三十五條(質詢辦法)規定:「議員質詢辦法另定之。」
再據其母法所訂的《台北市議會議員質詢辦法》,第六條(質詢市政應注意事項),最重要的就是:「一、所質詢事項,必須與市政府施政或與被質詢者之職掌有關。」
苗博雅市議員質詢立法院的修法事項,顯然與「市政府施政或市長之職掌」無關。蔣萬安其實已經委婉表達那不在臺北市管轄範圍,苗博雅還一再強迫市長回答依法不能回答之事,得意洋洋宣稱:「我已經問三次了」,是要強調連續違法、已形成「情節重大」嗎?如果不是主席放水,依法不是「得移付懲戒」嗎?
苗博雅領了台北市民薪水,卻在應履行職責時,扯與臺北市政不相關的事件。苗博雅可以對國會改革有興趣,也可以另召開研討會請蔣萬安參加,而不應該對市民背信。
苗博雅若擔心「不當質詢」,就要從自己身體力行,並推及同儕,必須依法行使職權。
《質詢準則》也應增補修訂
媒體只報導了「國會五法」中新增與修改的法條,忽略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原有《聽取報告與質詢》專章,規範了質詢的限制,尤其第 27 條:「質詢事項,不得作為討論之議題。」
亦即質詢事項是「事實的有無」與「如何處理事實」,不是討論、倡議、與事實無關的評論。這有助於確保質詢的專業性和針對性,避免質詢變成政治鬥爭的工具。很不幸,苗博雅也違背了這條的精神。
在憲法運作上,這條規定體現了權力分立的原則。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應該互相制衡,互相監督,但又要保持各自的獨立性。立法委員可以通過質詢來監督行政部門,但不能將質詢轉化為議題,避免立法權過度干涉行政權。
權利與義務必須相當,這次修法加強了被質詢者的壓力,「第 27 條」相對顯得較抽象,未來也應作更具體的增補修訂。
質詢(Interpellation)是來自歐洲國家的觀念,其利弊經過數百年的實證與思辨,已經有了相當豐富的準則。
台灣較熟悉的美國,雖沒有和我國相同的質詢制度,但有大量司法、或立法聽證「質問」的實務,也累積了超過20條準則。
在美國「質問」場合,經常會聽見 “Objection” 一詞,我國司法院翻譯為「異議」。這些「異議」就是「不當質問」,可以作為質詢準則參考,其中有幾項經常發生,更應優先處理。
必須有關政務 Irrelevant
所質詢事項,必須與政府施政或與被質詢者之職掌有關。這條在台北市議會有,但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反而規定模糊,因應被質詢者的責任加重,本條宜明確新增。
不得為討論或倡議Argumentative
這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7 條:「質詢事項,不得作為討論之議題。」在文字上或可有再補強之處。
譬如苗博雅影片,一直在倡議她對「藐視國會罪」制訂的看法,在形式上看不出是「討論」。即使她是立法委員,也不應該向部會首長宣講她的看法,而是去與立法院同儕討論。
不得困擾被質詢者Badgering
苗博雅突然問起蔣萬安在2016年,某次立法院開會的細節問題,即某法案是否曾經退回審查,那是8年以前的事情,蔣萬安記不清楚,苗博雅就指責蔣萬安「虛偽陳述」。
苗博雅是有備而來,所問之事,是陳年文獻上曾經記載的過程細節,與法案最後內容也無關宏旨。
這個根本不是「藐視國會罪」的「虛偽陳述」,反而是「困擾被質詢者」行為,值得優先列入質詢準則。
不得侵犯被質詢者隱私 Privilege
苗博雅問起蔣萬安今年2月份,某天下班後的活動,蔣萬安可能不記得,或許不願講,苗博雅便指責國會改革法不當。
這個問題,由台北市法務局長代答,指出是個人隱私,可不答。但苗博雅以「高雄風災」市長陳菊下班後消失為例,認為代議士還是可以問,被質詢者必須答。
面對苗博雅咄咄逼人,法務局長也不敢講話了。
其實新修法中的第 25 條有規定「依法應秘密之事項」可拒絕答復。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就已經明列「個人社會活動」為依法保護,不得被蒐集之資料。
衡諸苗博雅、蔣萬安與局長諸人,都忘了《個人資料保護法》,有對「個人社會活動」的專項保護,反映別人也可能一時忽略,故也應明訂入質詢準則內。
苗博雅提出此項,理應是要增強質詢準則,她卻變成反對革新的論據,其邏輯也是怪怪的。
「立法院文化」影響更為深遠
另外,國外質問準則,包括不得汙辱、誹謗被質詢者。但我國立委有免責權,過去也確實發生過如此不當之事。現在被質詢者責任更加重,立委的基本禮節也應達標,兩者如何平衡,有待立委們自行再協商。
《質詢準則》訂得再細,還是需要主席裁決,如果碰到「圓融」的主席,像這次苗博雅的質詢,從頭到尾都在違反《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主席不但沒有依法制止,連提醒都沒有。一個「不當質詢」例子,被顏色媒體拿去包裝後,反而好像相反變成「精采質詢」。一般人不可能瞭解相關法規,本例成為一個反法治的社會教育。
苗博雅特別以陳菊下班後消失為例,是否有「黨爭」的潛意識?主席如果政黨意識過強,徒法不足以自行,能否有一致、或至少接近一致的處理程序?立法院不是法院,《質詢準則》不可能制訂得非常細,「立法院文化」可能影響更為深遠。
縱觀的苗博雅完整表現,我不覺得苗博雅有惡意刁難蔣萬安,但天馬行空、個人主觀意志超過內部規範的現象是存在的。
賴清德不需重複、不必浪費、而應該…
苗博雅有沒有電到蔣萬安?都無法影響立法院革新與文化塑造。
台灣還是一個「人治」社會較高的社會,真正能夠為國會改革上軌道、按插頭的還是賴清德。
賴清德核可國會改革案覆議案,已經會使對賴清德尚抱期待者,有了一絲疑惑。期望只是一次性的政治表態,應盡速回歸初心,不要再發起無限輪迴的鬥爭。(請參見本專欄《為了「偉大總統」,賴總統是不是該走出自己的路?》)
賴清德日前接受《時代》雜誌專訪,賴清德表示,「民主、和平、繁榮是台灣的國家方向,也是台灣與世界的連結」。這番談話有效嗎?
根據「選民結構」,賴清德不需要對他的25% 鐵粉重複說,不必對15% 全盤反對者浪費說,要設法做給 10~15% 可能改變、對他目前仍有預期者看,這些人就是最厭惡「藍綠惡鬥」的人。(「選民結構」的來源與內容,請參閱《投票行為與選舉預測》)
藍綠惡鬥 VS. 民主、和平、繁榮
第二屆立法院,適逢在朝的國民黨內存在改革派,而在野的民進黨主席(也是立委)施明德為和解派,雙方合作改革,取得文件調閱權,為今天的「立法權獨立」踏出第一步。國會改革爭取「立法權獨立」,一直是各黨的共同主張,僅民進黨留下提案與發言記錄的超過百人,其中仍在政治線上的超過50人,包括正在中央領銜部的國防、外交兩部長顧立雄、林佳龍等多人,地方首長陳其邁等多人,立法委員更多,但立法院的亂源柯建銘,已成為反改革的最大障礙。
就客觀書面與影視記錄,根本只有贊成國會改革的絕大多數,沒有少數。現在的所謂少數,純粹就是髮夾彎式唱反調,為政治慾望重演的萊豬之亂,就是「藍綠惡鬥」。
賴清德要加強惡鬥,讓立法院淪為「為反對而反對」「不論理由唱反調」的擂台,還是要實現民主、和平、繁榮?
「國會改革」無疑是個指標,這次改革會加重行政部門的責任與壓力,但也可因此提升效率與產出,使 35% 對政治沒有太大感覺的人,也會體會到生活方式的進步。
國會改革法案,需要的是增補而不是推翻。未來應以成文的《施行細則》或不成文的慣例,提升質詢雙方的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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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連結
《投票行為與選舉預測》
https://txwu.neocities.org/RwdBlackPool/
吳統雄,臺灣民調創始人。世新大學資管系創系主任,曾任教於台清交與美國喬治亞理工等,是喬治亞理工Adoption Modeling 研究團隊首席。歷任聯合報系資訊中心副主任、神通機構高階主管、日商科技公司總經理,因創辦電腦統計民意調查而獲得國家金鼎獎。他是第一代民歌手,擔任過廣電主持人,發表過唱片,是資深公共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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