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風聞奏事》像史雪燕般具有中華民國公民身分者 才應預防性權利救濟
已卸任南投縣議員職務近一年多的史雪燕,不久前卻被內政部「解職」,理由是任職時違反了《國籍法》,而並未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事實上,史雪燕是大陸地區人民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戶籍法》,從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人民轉換成為中華民國公民,而並無《國籍法》的適用。(圖/取自網路)
作者/桂宏誠
《憲法訴訟法》經向立法院提出「覆議」,但立法院議決仍維持原三讀通過版本後,民進黨政權為了阻止該法律案公布生效,目前寄望於由憲法法庭做出「暫時處分」。然而,暫時處分係針對已生效執行的法規範,為避免繼續執行將造成權益難以回復,而宣告有效的法規範暫時停止執行。現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案還未公布生效,難道該法案一經生效,就會造成有人的權利受到侵害,而且可能達到難以回復的地步?
行政院政務委員憲法法庭可採納「預防性權利救濟」的概念,於受理釋憲聲請為據再做出上述的暫時處分。而日前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舉行專案報告會議時,司法院的利息官員也指出,以預防性權利救濟作為審理之案件類型,《憲法訴訟法》尚無直接明文。惟《憲法訴訟法》第46規定:「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或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與本法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但什麼是預防性權利救濟呢?首先須強調「權利」基本上是指「人民的權利」而言,此和政府職掌及合法行為係「權力」,乃為必須先不遭致混淆的概念。其次,《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的內容,僅對大法官做出宣告法規範違憲之判決時,其參與評議和做成判決的人數,參考其他國家之例而提高了門檻。因此,《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的內容僅涉及大法官行使「權力」受到限制,並不涉及人民的權利受到侵害。
試舉一最近發生的案例,可能即適用於「預防性權利救濟」。已卸任南投縣議員職務近一年多的史雪燕,不久前卻被內政部「解職」,理由是任職時違反了《國籍法》,而並未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事實上,史雪燕是大陸地區人民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戶籍法》,從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人民轉換成為中華民國公民,而並無《國籍法》的適用。
和史雪燕同為原為大陸地區人民轉換成為具中華民國公民身分者,未來可能參選或擔任公職。但為了真有機會擔任公職時,卻遭內政部或相關主管機關以未辦理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為由,做出不具有擔任公職資格的處分,故可提起《行政訴訟法》中的「確認之訴」,確認他們在公法上是否具有擔任公職的資格。
司法院的官員認為「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時,得於性質不相牴觸範圍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但行政訴訟法第一條揭示「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是故,若真有案件性質類似的準用餘地,憲法法庭就必須先說明,若不阻止《憲法訴訟法》的生效,為什麼就不能確保行政權之合法行使,而且將侵害人民權利致難以回復?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桂宏誠,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及格,三進三出政府機關。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和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校名都不怎麼政治正確。目前擔任生涯第一個工作機構民主文教基金會的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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