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不義遺址保存條例」 毀損者最重判5年徒刑
行政院會今天(18日)拍板通過「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將函送立法院審議。此外,若破壞不義遺址罰則,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促轉會公布共42處不義遺址,以具體3項要件辨識不義遺址。
不義遺址認定有3要件,首先,得存在於1945年8月15日至1992年11月6日,且該人權侵害行為是由政府所為,並具有足夠史實證據力與影響力,最後,需能確認事發原址,以便框定明確的保存範圍。
行政院今天(18日)拍案「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重點含,一,規範主管機關保護及審議不義遺址的調查之方式及程序。二,審議不義遺址及保存的重大事項,應組成審議會,並明定成員組成資格。三,經審議通過的不義遺址,應由文化部公告。
文化部次長王時思指出,草案明定由文化部組成審議會,審議公告不義遺址個案,並要求不義遺址機關提保存活化計畫,再進行監督輔導與提供補助。
王時思表示,不義遺址的存在型態多元,因此可以樹立歷史標誌、侵害人權事件解說、數位虛擬重建、定期或依申請開放,以及辦理歷史事件紀念儀式或活動等方式保存。
活化方面,公有不義遺址現況土地或建物管理機關,應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2年內,擬訂保存活化計畫,必要時,得延長1年。私有不義遺址應尊重現況土地或建物所有人意願,主管機關應提供專業諮詢,並得提供獎勵或補助。最後,依照不義遺址現況空間狀態,明定不同保存活化方式。
根據草案,不義遺址保存活化方式,得視公告範圍現況空間狀態,以豎立歷史標誌、侵害人權事件解說、數位虛擬重建、定期或依申請開放、辦理歷史事件紀念儀式或活動等方式為原則。不過,其有原建物或遺構者,應優先評估適度實體修復或重建。
至於損壞不義遺址者,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亦明定未遂犯亦要處罰;至於私有不義遺址,因保存活化應尊重所有人意願原則,便不另訂罰則。
促轉會公布共2批42處不義遺址,228事件25處、白色恐怖17處,且有64處潛在不義遺址已指認,其中,228事件中有,台北原天馬茶房、新竹原旭橋、原台北郵局前等,228事件相關遺址多屬執行鎮壓、法外處決等,開放空間類型,具有難以界定明確範圍的特性,與白色恐怖時期不同,白色恐怖時期不義遺址多屬體制化侵害人權的建物、地景類型。(責任編輯:許雅慧、呂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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