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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 上報

《憲訴法》適用預防性權利救濟? 黃國昌爆呂太郎昔說「沒公布不行釋憲」

《憲訴法》適用預防性權利救濟? 黃國昌爆呂太郎昔說「沒公布不行釋憲」

立法院上周針對《憲法訴訟法》覆議案進行表決,遭在野立委否決,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拋出可提「預防性權利救濟」。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15日)邀請司法院、法務部進行專案報告,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質詢時指出,時任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在《憲訴法》修法時說,總統沒有公布的法律,不可成為釋憲標的。

黃國昌質詢時提問,法律案在未生效前,是否可以成為釋憲的標的,這是一個標準的抽象法律問題,司法院的立場是什麼?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回覆,尊重憲法法庭,但《憲訴法》第一條沒有規範這一種案件。

黃國昌追問, 當初司法院在推《憲訴法》時,有要創設法律生效以前的違憲審查制度嗎?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說,就條文的立法理由來看,當時並未進行討論。

黃國昌強調,他審過的東西記得很清楚,《憲訴法》準用要跟本法性質不相抵觸才有準用的可能跟空間,但現在的問題在於,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從以前到現在都是針對已生效的法律,跟在法國是兩套完全不同的制度。黃直言,每一本《憲法》教科書裡面全部都有寫,這麼基本的東西,司法院卻突然不敢表示立場。

黃國昌接著引述立院公報紀錄,說明2018至2019年《憲訴法》修法時,司法院明確表示總統沒有公布的法律,不可成為釋憲標的,而這部分也是他當初所提出的問題,且時任司法院秘書長為呂太郎。

黃國昌指出,他當時提問司法院「在界定救濟行使職權,可申請釋憲的成熟時機點是什麼時候?」呂太郎說,我國的制度跟法國不太一樣,法國憲法委員會有部分國家憲政顧問的作用,可以先問憲法委員會,但我國並未有該制度,所以法律案沒有生效前,不能先問大法官的意見。

黃國昌續指,呂太郎當時還說,《憲訴法》第49條其行使職權認為法律位階的法規範,基本上已經有一個法律的效力在裡面才有,如果立法院還沒有通過,總統還沒有公布實施,基本上還沒有法規範的問題。黃也質疑:「呂太郎在立法院裡面欺騙立委嗎?還是呂太郎高升大法官,不關自己的事了?抑或是現在的司法院沒有要認帳?」

黃國昌怒批,呂太郎是代表司法院來立法院針對《憲訴法》如何解釋適用、立法規範進行說明,《憲訴法》當初提到立院來審議的機關就是司法院,且過程中立法者的原意透過詢答很清楚的展現出來了,難道司法院的立場改變了嗎?是遇到民進黨有政治上的需求、遇到綠色有政治上的需求,台灣的法律制度可以配合著執政黨的政治色彩變來變去嗎?

王梅英表示,法律的解釋就是當時立法者討論的意思,這當然是一種解釋,所以尊重當時呂太郎的意見。

不過,根據律師廖國翔曾在投書《上報》時表示,憲法法庭可拒絕適用新法於,其中一個方法便是「總統公布之日起算三天內依聲請就憲法訴訟法作成暫時處分」,在該時間內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之規定,新法尚未施行,則憲法法庭依原本的憲法訴訟法之規定,可作成暫時處分。(責任編輯:呂品逸)

(延伸閱讀:證實收到《憲訴法》暫時處分聲請 司法院:民進黨51席立委共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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