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娟、端木正不服「科技監控」提抗告 高院駁回理由曝光

台北地檢署偵辦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政治獻金案,認定木可公司董事長李文娟涉嫌公益侵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以及會計師端木正涉嫌偽造文書等罪,台北地院因此裁定2人「以個案手機定期報到」科技設備監控8個月。而李文娟、端木正不服提出抗告,經過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裁定沒有違法也未違反比例原則,裁定駁回抗告。
據了解,檢察官在偵查政治獻金案期間,諭令李文娟、端木正各以新台幣150萬元、100萬元交保,皆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另外,從去年8月15日至今年2月14日,2人接受「以個案手機定期報到」的科技設備監控後免予羈押。而北院在期限屆滿前,又裁定2人自2月15日起繼續以科技設備監控8個月。
對此,李文娟主張,自己沒有前科,加上她所涉犯罪刑度不高,有緩刑宣告的高度可能,實無棄保潛逃必要,堪認具保、限制出境、出海等強制處分已足以杜絕逃往境外的風險,沒有再以科技設備監控的必要,並認為原本的裁定已違反比例原則,以此提起抗告。
端木正則表示,自己所涉犯罪並非重罪,有年邁母親及2名子女需要照顧,且過去長達30餘年都在台灣工作,並沒有放棄事業及家人不顧而潛逃海外的可能,認為原裁定沒有加詳查,應有違誤,請高院撤銷原裁定。
高等法院則指出,被告2人均有相當的經濟能力能在海外生活,且我國四面環海,增加偷渡出海潛逃危險,就司法實務經驗來看,縱使被告提出具保金、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仍有發生在國內逃亡,甚至不顧國內事業、財產及親人而棄保潛逃出境,致使案件無法續行或執行的情事。
高院續指,個案手機定期報到的科技設備監控,讓被告以手機拍照功能進行定期線上報到,取代過去需親赴指定機關(如派出所)報到的不便,相較於「電子腳環」、「電子手環」需固定於身體部位,並隨時定位及回報,「個案手機」對於被告的自由權、隱私權生活干預程度可謂相當輕微,也認為對被告的人身自由干預程度甚低。
高院表示,綜觀整體客觀情事,原裁定的目的與手段間衡量,既與法律規定無違,也無明顯悖於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等情事,是原審關於羈押替代處分酌定職權的合法行使,即無違法可言,因此裁定駁回抗告。(責任編輯:呂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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