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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 上報

柯文哲質疑「高雄亞灣能、京華城不能」 林欽榮:法源依據差很大

柯文哲質疑「高雄亞灣能、京華城不能」 林欽榮:法源依據差很大

台北地院昨天審理京華城開發案後,台灣民眾黨前黨主席、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於臉書發文質疑:「高雄亞灣2.0可以,為何京華城案不行?」對此,高雄市副市長林欽榮今天(16日)受訪時強調,京華城案並無法源依據卻自創容積獎勵,與亞灣2.0依照行政院核定的重大經建計畫,依法授權核定獎勵容積,完全是兩回事。林欽榮進一步解釋,亞灣2.0早在2002年依都市計畫程序公告為都市更新地區,本來就能享有最高1.5倍的容積獎勵。

林欽榮補充,此後,亞灣2.0計畫又依照行政院於112年(2023年)5月21日公布並核定的「亞灣5G AIoT創新園區推動方案」,成為國家重大經建計畫,並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一項第三款,得以進行專案變更,以配合重大國家經濟發展需求。

林欽榮表示,亞灣2.0的都市計畫細部計劃已經完成法定程序審議,並正式公告實施。該計畫允許的容積獎勵,是依照《都市計畫法》以及《高雄市都市計畫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地區,最多可達建築基地法定容積的1.5倍,或是在現有容積上再加0.3倍。而非都市更新地區則能享有1.2倍的容積獎勵。

該計畫變更的目的在於鼓勵產業投資,吸引總部或研發中心設立,以促進產業群聚,並帶動地方就業與經濟發展。獎勵20%的基準容積作為產業發展誘因,但所有申請案都需經過審核,並依法辦理程序,確保城市發展能夠帶來公共利益。

此外,林欽榮指出,高雄市政府自2023年11月3日起,已同步展開亞灣2.0計劃範圍內的「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第三次通盤檢討,進行細部計畫變更及主要計畫調整,並配合後續產業發展。相較之下,台北的京華城案並非都市更新地區,卻企圖「準用」都市更新的獎勵機制,這是兩案的首個重大差異。

他強調,兩者的第2個差異在於公益與私利之間的落差。亞灣2.0是經行政院核定的國家重大經建計畫,目標是推動AI產業發展,總面積達43.54公頃,全屬國有與公有土地,所有土地處分都依相關法規辦理,也限定獎勵僅能適用在計劃範圍內。

相對而言,京華城僅佔地1.6公頃,且為私人開發案,透過《都市計畫法》第24條民間自提都市計畫變更方式,試圖在無法源依據下獲得自創的容積獎勵,這與亞灣2.0推動國家級經建計畫的目標完全不同。

林欽榮指出,第3個差異在於法源依據,亞灣2.0的容積獎勵完全依法授權進行,符合《都市計畫法》第85條以及《高雄市都市計畫施行細則》第24條,容積獎勵不超過法定容積20%。同時也符合內政部制定的《都市計劃細部計劃審議原則》第八點,所有細部計畫的容積率不得超過相關規範,並需遵守主要計畫的指導規定。

他進一步強調,京華城案在沒有法源依據下自創容積獎勵,監察院早在2023年便針對此事糾正台北市政府、都委會以及都發局,強調此舉不符合法規。而亞灣2.0則是依照行政院核定的重大經建計畫,並依法授權核定獎勵容積,兩者的法源依據和開發模式根本不同。(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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