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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 上報

賴苡任要求公告「遞補領銜人作業辦法」 中選會:無法律依據

賴苡任要求公告「遞補領銜人作業辦法」 中選會:無法律依據

罷免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團體「地動刪瑤」召集人賴苡任,日前致函中選會,要求立即公告「遞補領銜人作業辦法」,以明確相關作業流程。對此,中選會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未授權中選會訂定相關作業辦法,因此來函請中選會另訂定相關作業辦法,並無法律依據。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中選會表示,依據相關規定,有關罷免案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的要件已有明文;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未授權中選會訂定相關作業辦法,因此來函請中選會另訂定相關作業辦法,並無法律依據。

中選會指出,有關罷免案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一事,如經提議人總數2分之1以上書面同意者,應由提議人之領銜人、備補領銜人或提議人,於提出連署人名冊期限前,也就是徵求連署期間截止二階送件前,檢附經提議人總數2分之1以上書面同意書,向中選會提出,並應完成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的程序後,再由遞補領銜人向主辦選舉委員會如台北市選委會提出連署人名冊。

中選會續指,至於提議人之領銜人、備補領銜人或提議人向中選會提出的書面同意書,應載明同意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的意旨,並由原提議人簽名或蓋章,有關同意書範例,中選會前已提供給所詢團體。

中選會提到,相關同意書將由中選會交主辦選舉委員會,如台北市選委會查對是否由原提議人填寫,是否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如所送同意書經查對後符合規定人數,備補領銜人得遞補為領銜人,如經查對後未達提議人總數2分之1,備補領銜人依法自不得遞補為領銜人。

中選會強調,有關提議人之領銜人、備補領銜人或提議人向中選會會提出提議人同意書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如委託他人提出,應檢附上開人員出具的委託書、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的程序未完成前,依法應由提議人之領銜人提出連署人名冊。(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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