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部霸凌案震撼後新法正式上路 首長重罰百萬、致死可判7年

勞動部去年爆發公務員遭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霸凌而輕生,引發社會譁然。立法院今天(24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機關首長、一級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衛防護措施,致生死亡,則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0萬以下罰金。新法將在公布後6個月正式上路。
根據三讀條文,明定「職場霸凌」指的是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或孤立等行為,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不友善工作環境,進而危害公務員的身心健康。若情節嚴重,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至於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的申訴期限,條文明定,非具權勢地位者3年、權勢地位者為5年。
罰則部分,若發生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的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做出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可處應負責人新台幣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且可按次處罰。
另外,若明知有職場霸凌,卻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或未提供符合法規的安全衛生防護措施,經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或無上級機關經保訓會要求改善仍未處理者,可罰負責人3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生重大災害者,處應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倘若致生死亡事故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重大災害指的是,發生災害的罹難人數在3人以上者。
(延伸閱讀:謝宜容職場霸凌案逃過法律制裁 卻因這件事被起訴)
最後,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可處5萬元以上100萬以下罰鍰。此外,初審條文規範,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延聘5至7位學者專家,組成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調查事故原因、認定責任等業務。而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責任編輯:王晨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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