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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 上報

民眾黨急修規則 增「重大特殊情事」但書挨批「柯文哲條款」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昨天(26日)一審遭判17年,引發外界對黨內懲處機制的關注。而今天(27日)民眾黨中央評議委員會同步修正「紀律評議裁決準則」,新增「重大特殊情事」但書條款,引發外界解讀是否與柯案有關。對此,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強調「不會有退黨或黨紀問題」,而中評會主委李偉華則證實修法已完成,並透露該修正是為黃國昌提出,未來是否適用仍由中評會認定。





柯文哲一審判刑17年 民眾黨不予黨紀處分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京華城容積獎勵案及民眾黨政治獻金案等4案,昨天作出一審判決。柯文哲涉貪污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3年;另在公益侵占政治獻金部分,分別判刑2年及3年6月;涉及挪用眾望基金會資金支付競選辦公室人員薪資的背信案,判處2年6月。數罪併罰後,合併應執行刑17年,並褫奪公權6年。





媒體今天關注,柯文哲一審遭判刑17年,是否需自主退黨或面臨黨紀處分。對此,黃國昌表示,針對柯文哲案件,黨內早在第一時間即由緊急應變小組定調,認為此案屬於民進黨政府對柯文哲的政治打壓與迫害,「不會有退黨問題,也不會涉及黨紀處分」。





修改紀律裁決準則 新增「柯文哲條款」





不過,依據民眾黨原先「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17條規定,黨內公職人員若涉及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5條、第26條、第28條第2項,或《貪污治罪條例》等情事,得依情節輕重予以停權或除名處分。此次修正後,第17條新增但書,明定「經中央評議委員會認定有重大特殊情事者,不在此限」。







針對該條但書修正,中評會主委李偉華證實,中央評議委員會今天上午已通過修正後的「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17條,明定本黨從政公職人員如違反相關情事,仍得依情節輕重予以停權或除名處分,但新增但書規定,「經中央評議委員會認定有重大特殊情事者,不在此限」。





據悉,此次條文修正係由黨主席黃國昌提出,認為原有規定在文字上有調整必要。部分中評委於會中指出,柯文哲目前並非公職身分,且是否適用相關規定,本屬中評會裁量權限;不過黃國昌認為仍有必要明確化規範內容,最終該修正案在會中未有異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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