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7 | 上報
年底九合一大選併「鞭刑」3公投案 中選會最快8/21決議
立法院日前通過引進鞭刑、廢除非核家園與交通罰鍰專款專用三大公投提案,中選會將排案審查是否與年底九合一大選合併舉行。其中針對鞭刑提案,國家人權委員會發表聲明表達反對,強調司法體罰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且缺乏犯罪預防實證,刑罰體系不應以施加身體痛苦或人格羞辱為手段。
針對開會時程,中選會內部知情人士說明,內部原先規劃於8月21日或28日召開委員會議,並曾暫定於28日舉行,但考量立法院提前完成三項公投案的表決,因而將會議時程提前至21日,最快當天便能做出審查決議。中選會對外公開回應則表示,在正式接獲立法院函送的公投提案公文後,會以最快速度排入委員會議進行審查,預計最晚在8月28日完成相關審議程序。
另一方面,針對立院通過的鞭刑公投案,由監察委員兼任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在7月31日卸職前,已於委員會議中決議發表反對聲明。人權會於聲明中強調,缺乏足夠的具體實證能證明司法鞭刑在預防犯罪上優於現行的剝奪自由刑,國家的刑罰體系不應將施加肉體痛苦或踐踏人格尊嚴視為懲處手段。在維護公共安全的同時,必須符合人性尊嚴與比例原則,並兼顧現代刑事司法所重視的預防犯罪、遏止再犯與協助受刑人重返社會等目標。
人權會進一步說明,參照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及前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曼弗雷德·諾瓦克(Manfred Nowak)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出的報告內容,均明確指出司法體罰不論肉體受創程度深淺,本質上皆帶有貶抑與侮辱人格的性質,已觸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7條所明令禁止的殘忍、不人道或侮辱性處罰,在特定條件下更可能該當《禁止酷刑公約》(CAT)所規範的酷刑行為。
人權會特別重申,我國已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將ICCPR實質內國法化,所有政府機關與各級法院皆有落實公約、維護基本人權的法定義務。人權會呼籲,政府與社會各界在研擬重大犯罪的刑事政策時,應採取兼顧人權標準與實證研究的途徑來回應社會大眾對治安的期待,不應將造成身體折磨或人格受辱的處罰納入政策考量,司法體系在彰顯正義與維持治安的過程中,依然必須恪守民主法治原則與國際人權公約的規範。
針對開會時程,中選會內部知情人士說明,內部原先規劃於8月21日或28日召開委員會議,並曾暫定於28日舉行,但考量立法院提前完成三項公投案的表決,因而將會議時程提前至21日,最快當天便能做出審查決議。中選會對外公開回應則表示,在正式接獲立法院函送的公投提案公文後,會以最快速度排入委員會議進行審查,預計最晚在8月28日完成相關審議程序。
另一方面,針對立院通過的鞭刑公投案,由監察委員兼任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在7月31日卸職前,已於委員會議中決議發表反對聲明。人權會於聲明中強調,缺乏足夠的具體實證能證明司法鞭刑在預防犯罪上優於現行的剝奪自由刑,國家的刑罰體系不應將施加肉體痛苦或踐踏人格尊嚴視為懲處手段。在維護公共安全的同時,必須符合人性尊嚴與比例原則,並兼顧現代刑事司法所重視的預防犯罪、遏止再犯與協助受刑人重返社會等目標。
人權會進一步說明,參照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及前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曼弗雷德·諾瓦克(Manfred Nowak)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出的報告內容,均明確指出司法體罰不論肉體受創程度深淺,本質上皆帶有貶抑與侮辱人格的性質,已觸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7條所明令禁止的殘忍、不人道或侮辱性處罰,在特定條件下更可能該當《禁止酷刑公約》(CAT)所規範的酷刑行為。
人權會特別重申,我國已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將ICCPR實質內國法化,所有政府機關與各級法院皆有落實公約、維護基本人權的法定義務。人權會呼籲,政府與社會各界在研擬重大犯罪的刑事政策時,應採取兼顧人權標準與實證研究的途徑來回應社會大眾對治安的期待,不應將造成身體折磨或人格受辱的處罰納入政策考量,司法體系在彰顯正義與維持治安的過程中,依然必須恪守民主法治原則與國際人權公約的規範。
(延伸閱讀:國務機要費全數遭刪凍 總統府批:拿預算權當政治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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