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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 環保署

環境部提醒事業於4月30日前完成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已於去年9月修正發布,環境部提醒特定行業別及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每年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之製造業,應於4月30日前,完成112年溫室體排放量盤查,並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登錄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網址:https://ghgregistry.moenv.gov.tw)。環境部表示,111年8月即公告發電業、鋼鐵業、石油煉製業、水泥業、半導體業、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及直接與電力間接年排放量合計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之製造業,須每年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依照事業盤查登錄情形、經濟部能源查核申報資料及環境部查核結果,111年符合列管條件之事業共計550廠(場)。配合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環境部於去年9月14日修正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事業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並於10月31日前完成查驗作業。環境部提醒事業依規定期限完成,以免面臨10萬元以上之罰鍰。另為協助事業盤查作業,環境部已提供「盤查報告書參考範本」及113年版「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針對事業盤查邊界設定、排放量計算方法、燃料熱值及原物料含碳量檢測規範予以詳細說明及舉出案例;另為節省事業初次編撰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之時間,環境部設計「自動產製盤查報告書工具」,將填寫排放量清冊時填報之各排放源使用之原、燃物料種類、數量及燃料熱值或產品產量等相關資料自動帶入,填寫盤查邊界、排放源及排放量計算方式等,即可自動產製盤查報告書。環境部提醒,事業務必於期限內完成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若有相關疑問,可撥打諮詢專線(02)2322-2050或將問題寄至電子信箱netzero@moenv.gov.tw,由專人協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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