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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 環保署

利益迴避是基本價值 環評審查公信力無庸置疑

經查,環境部今年6月12日召開第14次環評委員會,其中第1案為審查「雲林縣四湖鄉、口湖鄉設置風力發電廠興建計畫第二次環差報告案」,該案為陸域風力發電計畫,其開發單位為可威風力發電公司及京丞風力發電公司,且生態調查作業(含鳥類調查)由弘益生態公司執行。另外,本部彭啓明部長就任前所擔任天氣風險管理公司總經理,曾接受委託的案件為允能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該公司雲林外海離岸風電「風場營運期間鳥類調查統包契約」,因此,該契約不論開發場域、開發單位及鳥類調查執行單位,均與環境部前述113年6月12日第14次環評委員會第1 案「雲林縣四湖鄉、口湖鄉設置風力發電廠興建計畫第二次環差報告案」不同,故自然無須依相關利益迴避規定進行迴避。環境部進一步說明,「雲林縣四湖鄉、口湖鄉設置風力發電廠興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早在107年1月10日環境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時期即已審查通過,並公告審查結論,本次開發單位申請新增輸電線路線方案、變更土方量等,未涉及鳥類調查議題,並未新增風機數量,故提出「雲林縣四湖鄉、口湖鄉設置風力發電廠興建計畫第二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係於113年3月28日經環評專案小組初審通過,並作成建議審核修正通過之結論,皆是在彭部長接任環境部長前完成,因此今年6月12日,環評委員會審查該案差異分析報告,經開發單位回應說明以後,委員會主席彭部長徵詢與會環評委員意見,均同意依照初審會議結論通過,會議過程全程公開直播(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8sajcropCA)。利益迴避是環評委員審查時的基本價值,「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亦有明文規定,過去及未來所有的環評委員均會恪守委員利益迴避規定,以維持公正性,案件審查公信力無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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