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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 | 考試院

消防設備人員應考資格修習學分 114年2月1日以後於推廣教育學分班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者不予採認

考試院院會今(2)日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第11條及第6條附表一修正案,增訂依消防設備師類科應考資格第1款修習學分取得方式之限制,114年2月1日以後於推廣教育學分班採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分,不予採認,以確保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應考人具備執業所需之基本學能。



考試院說明,消防設備師考試應考資格第1款規定,以報考人實際修習4領域課程,合計至少7學科20學分作為應考資格條件,本款應考資格除採計專科以上學校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開設之課程學分外,也採計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推廣教育學分班所開設之課程學分。職業主管機關內政部基於專業養成教育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能力之重要基礎,邀集教育部、考選部、消防設備師(士)公、協會及設有消防相關科系與開設推廣教育學分班之大專校院會商獲致共識,決議推廣教育學分班應僅採計實體教學取得之學分,不宜繼續採計遠距教學取得之學分,以確保消防設備人員學分班學生之學習成效。



考試院表示,考選部依據前開內政部與相關機關、團體、學校會商共識,配合修正本規則第6條附表一消防設備師類科應考資格,經考試院會議審議通過,增訂依應考資格第1款規定以修習一定之學科學分報考者,於推廣教育學分班採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分,不予採認之規定;惟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參考國內各級學校所定學期期間(以8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為1學期),明定於114年1月31日前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分仍予採認,以維護前已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學分者,以及現正修習中但得於114年1月31日前取得學分者之報考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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