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通過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修正草案 放寬機關公務人力結構的配置規範 使其用人更符實際需要
考試院今(18)日院會審議通過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以下簡稱配置準則)修正草案,放寬各官等的配置比率,將原本框限各機關應配置的基層員額最低標準,酌予調降,以相對增加較高職等的員額空間,使各機關可以依業務專業需求進用中高階人力;並增修簡任非主管職務的設置,進一步提升機關人力結構的合理性。本修正草案將儘速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後發布施行。
考試院說明,本配置準則主要是在規範各機關的公務人力結構,包含職稱選置、各官等職等員額比率等,使委任、薦任、簡任人力能得到合理配置。惟考量到社會環境變遷,公務人力結構與主要業務人力配置已經有所改變,行政院所屬機關亦大致完成組織調整,為了能更符合現行機關實務運作需求,本次修正主要在調降委任人力的配置比率,以擴大薦任人力的配置空間,強化機關業務承辦主力,以達育才及留才成效。本次修正的相關重點包括:
一、調降委任官等職務(第一至五職等)的設置標準及配置比率:基於行政機關的基層事務工作多數已委外或資訊化,並考量機關員額配置的彈性,酌予調降機關應置委任官等職務的標準;另將委任官等員額的配置比率通案調降5%,而業務屬性攸關民眾生命安全的機關,如工程、環保、社會福利機關等,更額外調降委任比率,以增加更多薦任人力空間。
二、放寬薦任官等職務(第六至九職等)的配置比率:考量機關業務日趨高度專業,為利延攬優秀人才,將薦任第六、七職等職務的配置比率酌予調降5%至15%不等,以增加更多薦任第八、九職等人力空間。
三、調整簡任官等職務的配置規定:為因應中央三級機關高階人力參議的設置,增訂該職務的配置標準;另配合機關實務需求,調整中央二級、中央三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簡任官等職務的配置標準,以作為機關內高階職務配置的規範。
考試院表示,本次修正是基於政府部門業務日趨多元,為進一步優化各機關的公務人力結構,增強機關在人才運用上的彈性,以促進各項業務的順利推展。這些調整應有助於提升機關運作效率,同時也能為公務體系注入更多活力與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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