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3 | 金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2年2月13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2年2月14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第四次追加募集「中國信託多元收益債券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中國信託10年期以上優先順位金融債券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第4次追加募集「中國信託多元收益債券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中國信託10年期以上優先順位金融債券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自112年2月13日申報生效。本次追加募集後,合計最高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1,000億元,保管機構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林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20
參、處康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72萬元
一、處分時間:112年2月13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康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康和證券遭駭客攻擊發生客戶個資外洩,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8月17日至19日對該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康和證券未於知悉事件30分鐘內至證券期貨市場資通安全通報系統通報;未對系統及與其連線之APP進行原始碼檢測;未定期對系統及資料儲存媒體進行病毒掃描;系統密碼未設定至少每三個月變更一次,以及未使用優質密碼;未定期辦理帳號盤點等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等相關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康和證券罰鍰新臺幣72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許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61
肆、處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2年2月1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銘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彭○○君、温○○君、陳○○君、林○○君及宋○○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隆銘公司未於111年第3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11年第3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隆銘公司之違規行為,連帶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林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91
一、預計112年2月14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第四次追加募集「中國信託多元收益債券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中國信託10年期以上優先順位金融債券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第4次追加募集「中國信託多元收益債券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中國信託10年期以上優先順位金融債券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自112年2月13日申報生效。本次追加募集後,合計最高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1,000億元,保管機構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林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20
參、處康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72萬元
一、處分時間:112年2月13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康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康和證券遭駭客攻擊發生客戶個資外洩,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8月17日至19日對該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康和證券未於知悉事件30分鐘內至證券期貨市場資通安全通報系統通報;未對系統及與其連線之APP進行原始碼檢測;未定期對系統及資料儲存媒體進行病毒掃描;系統密碼未設定至少每三個月變更一次,以及未使用優質密碼;未定期辦理帳號盤點等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等相關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康和證券罰鍰新臺幣72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許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61
肆、處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2年2月1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銘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彭○○君、温○○君、陳○○君、林○○君及宋○○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隆銘公司未於111年第3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11年第3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隆銘公司之違規行為,連帶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林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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