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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3 | 金管會

金管會放寬保險業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債票券種類

保險業得從事附買回(下稱RP)及附賣回(下稱RS)交易,目前交易類別包括(1)我國公債、外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及國庫券之RP/RS交易,(2)新臺幣金融債券、公司債及國際板債券之RP交易。為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彈性,及因應短期資金調度需求,金管會將擴大保險業從事附條件交易之類別,新增(3)新臺幣金融債券、公司債及國際板債券之RS交易,(4)外幣金融債券及公司債等之RP/RS交易,(5)金融機構保證之新臺幣商業本票RP/RS交易。相關令釋將於近日發布。

保險業從事RP交易,是指保險業向交易商買入債票券,並於約定日依約定價格將該債票券賣回給交易商,等同出借資金並由對方提供債票券為擔保品,可增加保險業短期資金運用之收益。RS交易則係保險業將持有之債票券出售予交易商,並於約定日依約定價格買回該債票券,等同以債票券為擔保品而取得資金,可支應保險業短期資金需求。

金管會近日將針對保險業以新臺幣及外幣債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分別發布令釋,與現行規定之主要異同如下:

一、新臺幣債票券部分:

項目
修正後
修正前
說明

交易類別
˙公債RP/RS

˙金融債券RP/RS

˙公司債RP/RS

˙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RP/RS
˙公債RP/RS

˙金融債券RP

˙公司債RP
新增金融債券及公司債RS、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RP/RS

發行人信評
無擔保公司債須達twBBB-相當等級以上
無擔保公司債須達twBB相當等級以上
提高無擔保公司債之信評等級要求

附條件交易限額
公債及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之RS、金融債券及公司債RP/RS而交付或取得之總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2%

新增交易限額規定

交易對象
債券自營商或票券商
未修正

購買有價證券限額
RS交付之債票券應計入購買有價證券限額,RP取得之債票券無須計入該限額
未修正

二、外幣債票券部分:

項目
修正後
修正前
說明

交易類別
˙外國中央政府公債及國庫券RP/RS

˙國際板債券RP/RS

˙外國金融債券RP/RS

˙外幣公司債RP/RS

˙美國三房RMBS (註)RP/RS
˙外國中央政府公債及國庫券RP+RS

˙國際板債券RP
新增國際板債券RS及外幣金融債券、外幣公司債、美國三房RMBS之RP/RS

附條件交易限額
上列所有外幣有價證券RP/RS而交付或取得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國外投資額度2%
外國公債及國庫券RP/RS而交付或取得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國外投資額度2%
增加之交易類別,均應計入交易限額

標的或發行人/保證人信評
BBB+相當等級以上
未修正

交易對象
本國債券自營商或信評達BBB+以上之外國金融機構
未修正

投資限額
RS交付之債票券應計入國外投資及債券投資限額,RP取得之債票券無須計入該等限額
未修正

註:美國三房RMBS係指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房利美Fannie Mae)、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房地美Freddie Mac)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吉利美Ginnie Mae)等機構發行或保證之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

本次修正放寬規定,有利於保險業於適當風險控管下,提升資金運用彈性,金管會期許保險業應致力於強化資產負債管理,以確保財務健全及維護保戶權益。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18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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