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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5 | 金管會

富士康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對富士康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未於規定期限完成彙報財務及業務報表,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一、 受裁罰之對象:富士康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

三、 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該公司前因未提供109年下半年暨全年度辦理洗錢防制教育訓練情形,且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業經金管會於111年7月15日核處立即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0萬元整在案,惟該公司迄未改善,仍未依規於法定期間內彙報110年度業務及財務報表,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3條第1項規定不符,其違規事實明確且情節重大,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四、 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強化法令遵循機制,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健全公司經營。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33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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