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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30 | 金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2年6月30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2年7月3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無。

三、英屬蓋曼群島商立凱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227)申報112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13,000仟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30,000仟元一案,該公司因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12年6月29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本案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條第3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黃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95

貳、修正證券商轉投資國內事業相關規範。(金管證券字第1120382489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王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96

參、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第六次追加募集「元大美國政府20年期(以上)債券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國政府20年期(以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第六次追加募集「元大美國政府20年期(以上)債券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國政府20年期(以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自112年6月30日申報生效。本次追加募集後,合計最高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1,400億元,保管機構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蔡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26

肆、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2年6月30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證券)及業務人員曾OO、陳OO及張OO。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37條第1款、第2款及第5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第5款、第9款、第14款及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於111年5月19日至20日、11月17日至18日、11月24日至25日分別對永豐金證券敦北、松山及大園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敦北分公司受託買賣暨理財專員曾OO員以LINE向客戶提供特定美國股票之漲跌判斷,不當勸誘買賣、誇大不實宣傳情事及分公司與客戶之交易糾紛有未會同自行查核人員全程參與處理之情事。

(二)松山分公司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陳OO有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全權委託、共同承擔交易損益及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情事。

(三)大園分公司理財專員張OO有為客戶代墊交割股款、與證券業務無關之資金借貸暨其他資金往來等與客戶間有借貸款項情事,以及分公司對客戶資力狀況顯著變更,有未適時重新評估投資能力之情事。

五、處分結果:考量永豐金證券大園分公司缺失事項係主動報請證交所查核,爰予以減輕處分,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永豐金證券新臺幣48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命令永豐金證券停止業務人員曾OO2個月業務之執行、陳OO9個月業務之執行及張OO2個月業務之執行。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羅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86

伍、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相關規定之令。(金管證交字第1120382845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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