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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0 | 金管會

內部人短線交易歸入權112年第2季執行情形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及第62條第3項準用第157條規定,上市櫃(含興櫃)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即內部人),於6個月內取得再賣出(或賣出再買入)該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因而獲有利益者,應將利益歸於公司。

經統計自83年下半年度至111年下半年度止應行使歸入權案件共計9,172件,截至112年度第2季執行情形,結案總數9,092件,總結案金額5,061,849,440元,其中111年度應行使歸入權案件281件,已結案件207件,未結案件74件,由各上市櫃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持續行使歸入權。

近期股市交易熱絡,金管會提醒各上市櫃公司內部人買賣所屬公司股票前應留意相關規定,為促使內部人能更進一步瞭解公司內部人股權交易相關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每年均於北、中、南各地舉辦多場內部人股權交易法律遵循宣導說明會,上市櫃(含興櫃)公司內部人可於前揭2單位網站獲悉相關說明會訊息。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聯絡電話:02-2774-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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