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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4 | 金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2年7月2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2年7月25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無。

貳、處凱勝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時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2年7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凱勝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勝公司)為行為時之負責人陳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及本會102年6月26日金管證審字第1020021398號令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凱勝公司未於111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遇勞動節補假順延至112年5月2日)公告申報111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及本會102年6月26日金管證審字第1020021398號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凱勝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時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李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91

參、處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2年7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華公司)負責人林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昇華公司未依規定公告申報111年度及112年第1季財務報告,經本會處以罰鍰,並於112年6月19日再限期補行公告申報,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昇華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李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91

肆、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兆豐台灣ESG永續高股息等權重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投資國內之開放式指數股票型「兆豐台灣ESG永續高股息等權重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由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新臺幣計價發行,自112年7月24日申報生效。該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2億元。

「兆豐台灣ESG永續高股息等權重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追蹤「臺灣指數公司特選臺灣上市上櫃ESG永續高股息等權重指數」之績效表現為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該基金自上市日起,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證券總金額不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90%(含),及加計相關有價證券投資及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整體曝險盡可能貼近基金淨資產價值之100%。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林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20

伍、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第一次追加募集「中國信託優選收益債券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中國信託10年期以上電信業美元公司債券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第1次追加募集「中國信託優選收益債券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中國信託10年期以上電信業美元公司債券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自112年7月24日申報生效。本次追加募集後,合計最高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400億元,保管機構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林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20

陸、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2年7月24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證券)及業務人員譚OO、楊OO及黃OO。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7條第1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及第11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3條之1第4項及第16條第1款、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第5項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於111年4月12日至5月4日對永豐金證券進行查核,發現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公司部分:永豐金證券與其員工多次進行外國債券附賣回交易,未予適度控管致其員工反覆槓桿操作並累積龐大交易部位,滋生公司風險;受理複委託客戶購買外國債券,有自營部門先行買入,出售予海外子公司,海外子公司再以受託買賣方式出售予複委託客戶之過水交易情事;辦理員工申請為專業投資人或高資產客戶資格審核作業,未確實徵提佐證資料等缺失。

(二)人員部分:金融交易事業處銷售交易部主管譚OO、利率與信用交易部主管楊OO及最高督導主管黃OO,擔任部門主管,卻未避免利益衝突,與永豐金證券反覆進行外國債券附賣回交易,產生槓桿效果並累積龐大交易部位,致公司承受風險提高等缺失。

五、處分結果: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永豐金證券新臺幣72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命令永豐金證券停止業務人員譚OO6個月業務之執行、楊OO3個月業務之執行及黃OO3個月業務之執行。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羅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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