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2 | 金管會
金管會對富邦投信及保德信投信2家投信公司違規處分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通過對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邦投信)、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德信投信)及相關人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管理法令之裁罰處分案。
金管會經查發現富邦投信及保德信投信之基金(或投資)經理人於任職期間有違反個人交易規定之情事,該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未具有效性,且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顯已影響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正常執行。
金管會爰依缺失情節輕重依法對該等投信公司及相關人員分別核處行政處分如下:
一、裁罰時間:112年9月1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投信、保德信投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違反事實理由及處分結果:
(一) 富邦投信:
1、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第69條、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第103條第1款、第111條第7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
2、違反事實理由:富邦投信前股權投資部人員林○○、賴○○於擔任基金經理人期間,有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於所經理基金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特定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以及利用職務之便找尋標的,於特定人帳戶進行買賣,又賴○○有利用特定人帳戶買賣其所拜訪或報告相同標的之情事,前開林○○、賴○○個人交易皆未依規定向公司申報;復富邦投信未依規定辦理投資相關人員之通訊設備控管作業以及基金投資相關作業,富邦投信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查核督導基金經理人個人交易行為,未能有效防範利益衝突,業已影響基金業務之正常執行。
3、處分結果:
(1)公司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對富邦投信核處警告,並依同法第111條第7款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
(2)人員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富邦投信解除前基金經理人林○○及賴○○之職務。
(二) 保德信投信:
1、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第59條第1款、第69條、第71條第1項、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第103條第1款、第111條第7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第19條之1。
2、違規事實理由:保德信投信前大中華投資部協理賴○○於擔任基金(或投資)經理人期間,有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於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依規定向公司申報;復保德信投信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未具有效性,對於辦理投資相關人員之通訊設備控管作業有欠嚴謹,未能有效查核督導基金(或投資)經理人個人交易行為,及有效防範利益衝突,業已影響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正常執行。
3、處分結果:
(1)公司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對保德信投信核處警告,並依同法第111條第7款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
(2)人員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保德信投信解除前基金(或投資)經理人賴○○之職務。
金管會強調,投信事業為管理眾人資產,屬高度監理之金融特許事業,業務經營應建構在誠信的企業文化與高標準的業務行為準則基礎上,資產管理業之經營首重誠信,並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於違法之公司及個人,將予嚴懲不貸,避免少數從業人員行為,影響投資人對國內資產管理業之信賴。金管會亦將持續強化利益衝突防範機制、投信事業內部控制制度及從業人員遵法意識與行為紀律,以確保落實公司治理及維護資產管理專業形象。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02-2774-732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金管會經查發現富邦投信及保德信投信之基金(或投資)經理人於任職期間有違反個人交易規定之情事,該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未具有效性,且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顯已影響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正常執行。
金管會爰依缺失情節輕重依法對該等投信公司及相關人員分別核處行政處分如下:
一、裁罰時間:112年9月1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投信、保德信投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違反事實理由及處分結果:
(一) 富邦投信:
1、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第69條、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第103條第1款、第111條第7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
2、違反事實理由:富邦投信前股權投資部人員林○○、賴○○於擔任基金經理人期間,有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於所經理基金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特定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以及利用職務之便找尋標的,於特定人帳戶進行買賣,又賴○○有利用特定人帳戶買賣其所拜訪或報告相同標的之情事,前開林○○、賴○○個人交易皆未依規定向公司申報;復富邦投信未依規定辦理投資相關人員之通訊設備控管作業以及基金投資相關作業,富邦投信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查核督導基金經理人個人交易行為,未能有效防範利益衝突,業已影響基金業務之正常執行。
3、處分結果:
(1)公司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對富邦投信核處警告,並依同法第111條第7款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
(2)人員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富邦投信解除前基金經理人林○○及賴○○之職務。
(二) 保德信投信:
1、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第59條第1款、第69條、第71條第1項、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第103條第1款、第111條第7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第19條之1。
2、違規事實理由:保德信投信前大中華投資部協理賴○○於擔任基金(或投資)經理人期間,有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於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依規定向公司申報;復保德信投信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未具有效性,對於辦理投資相關人員之通訊設備控管作業有欠嚴謹,未能有效查核督導基金(或投資)經理人個人交易行為,及有效防範利益衝突,業已影響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正常執行。
3、處分結果:
(1)公司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對保德信投信核處警告,並依同法第111條第7款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
(2)人員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保德信投信解除前基金(或投資)經理人賴○○之職務。
金管會強調,投信事業為管理眾人資產,屬高度監理之金融特許事業,業務經營應建構在誠信的企業文化與高標準的業務行為準則基礎上,資產管理業之經營首重誠信,並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於違法之公司及個人,將予嚴懲不貸,避免少數從業人員行為,影響投資人對國內資產管理業之信賴。金管會亦將持續強化利益衝突防範機制、投信事業內部控制制度及從業人員遵法意識與行為紀律,以確保落實公司治理及維護資產管理專業形象。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02-2774-732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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