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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9 | 金管會

預告訂定「金融控股公司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相關規定」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金融控股公司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相關規定」草案(下稱本草案)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預告,徵求各方意見。

依公司法第240條及第241條規定,公司無虧損者,得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受領贈與之所得)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給現金。惟鑒於金融機構財務健全性攸關社會大眾權益,所採股利政策應基於穩健原則,以符合可持續性發展需求。而金融控股公司(下稱金控公司)係集團子公司經營風險之最終承受者,其經營應有長遠之資本規畫,故金控公司應審酌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留存可維持公司資本適足及財務結構健全,倘將該等公積任意用於發給股東現金,將影響金控公司之風險承擔能力,並導致金控集團資本適足率下降。

為強化金控公司資本及財務結構之健全,金管會參酌現行金控公司下之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子公司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相關規範,訂定本草案,規範重點如下:

一、申請程序:金控公司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應同時符合下列財務比率上限或下限,經董事會審慎評估必要性及妥適性後,於股東會前函報金管會。金管會將依金控公司集團整體資本規劃及財務業務健全度審酌。(草案第2點序文)

二、明定財務要件規定:(草案第2點)

(一) 資本結構:分配後法定盈餘公積須達實收資本總額之50%,為金控公司財務業務健全應具備事項之一。

(二) 資本適足率: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資料所複核之集團資本適足率扣除預計發放之現金股利(含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後之集團資本適足率須達120%以上,且該資本適足率應經由會計師複核;各子公司並應符合各業別相關資本適足性規範。

(三) 財務健全度:金控公司及各子公司最近一次經主管機關金融檢查及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所提列之備抵損失、備抵呆帳及各項準備提列達各業別相關法令規定。

(四) 財務結構及槓桿度:金控公司最近一年度第三季雙重槓桿比率、負債占資產比率及財務槓桿度[(稅前損益+利息費用)÷稅前損益]低於同業平均水準,且分別未逾115%、15%及105%。

金管會已於112年10月12日就本案召開會議,邀集財政部、銀行公會、15家金控公司等相關單位開會研商。與會單位多贊同增訂相關規定之政策方向,就部分與會者於會中所提財務要件之標準,如各子公司資本適足率、財務結構及槓桿度等指標提供相關建議,金管會將併同預告期間其他意見全盤考量。

本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檢附「金融控股公司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相關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2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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