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19 | 金管會
金管會發布「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
為協助健全P2P網路借貸平臺(下稱P2P平臺)產業的正向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擬具「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並於今(112)年10月4日邀集P2P平臺業者、銀行業者代表及相關公協會溝通討論,並參酌與會單位建議事項增修相關內容。該指導原則可作為P2P平臺業者辦理業務、金融機構與P2P平臺業者業務往來,及消費者判斷選擇往來平臺之參考外,亦將作為未來P2P平臺業者研訂P2P自律規範之參考基礎。
金管會表示,P2P平臺是依據我國民法規範,提供資金借貸及債權轉讓等資訊中介及媒合相關服務。因P2P平臺業者並非經金管會核准設立的金融特許事業,故其所提供的相關服務,不得有涉及吸收大眾資金,或發行有價證券等金融特許業務的行為。金管會持續依循協助推動P2P平臺業者加強自律,並透過優化與銀行合作機制,健全其金流管理等政策方向;經瞭解國內實務運作情形及參考國際間管理要求後,擬具「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該指導原則重點如下:
一、P2P平臺業者提供之服務模式不得涉及金融特許業務。包括但不限於:(1)不得有銀行法「收受存款」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收受儲值款項」等行為。(2)不得有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等情事。個別業者之業務模式是否違反相關金融法令,因涉及刑事犯罪,仍須由司法檢調機關調查及認定。
二、P2P平臺業者之風險控管機制包括(1)借貸雙方採實名制、(2)借貸款項之金流處理控管原則、(3)相關審核機制、(4)借款限額控管、(5)出借限額控管、(6)不法行為之防制。重點項目說明如下:
(一)借貸雙方採實名制,以確認身分真實性。相關作法例如:會員註冊時先認證及綁定與會員同名之銀行存款帳戶,並以該銀行帳戶做收付借貸款項使用。
(二)借貸款項之金流處理控管原則:包含(1)P2P平臺業者自有資金與客戶資金須隔離;(2)P2P平臺業者原則上僅處理借貸款項收付之資訊流,不經手金流移轉,且平臺業者應要求借貸雙方於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開立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並直接於該等帳戶間作借貸款項移轉;(3)P2P平臺業者如擬自行代理收付借貸款項之移轉,應就借貸款項取得銀行提供十足履約保證或以信託方式交付信託業管理。
三、P2P平臺業者之消費者保護措施包括(1)債權真實性確認機制、(2)個人資料保護、(3)資訊揭露、(4)向出借人告知事項、(5)資訊傳輸安全、(6)客訴爭議處理機制、(7)行銷廣告招攬。重點項目說明如下:
(一)債權真實性確認機制:P2P平臺業者應委託專業獨立之第三方(例如會計師、律師),定期查核所媒合之借貸案件,且應將查核結果於官網公告,並提供予處理金流移轉作業之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
(二)向出借人告知事項:(1)原始借款人違約、平臺倒閉等相關風險;(2)債權真實性之確認機制;(3) P2P平臺業者處理金流之方式;及(4)如P2P平臺業者係自行代理收付借貸款項,應揭露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或以信託方式交付信託業管理之情形。
金管會表示,金融機構與P2P平臺業者從事各類業務往來(如存款、授信、金流服務、資金保管等)時,應具體瞭解個別業者之實際業務範圍及營運狀況,依風險基礎方法之原則,評估各類業務往來之風險,及按風險程度執行洗錢防制及定期審查等相關作業,並可參考本指導原則之意旨,協助往來之P2P業者強化其風險控管機制及消費者保護措施,以維持雙方之正向合作關係。
金管會也呼籲民眾,從事各項借貸或投資行為時,均須先注意可能的風險,並衡量自身財務承擔能力。尤其透過網路交易時,更須多方瞭解相關營運模式的真實性及風險性。選擇往來之P2P平臺業者時,也可以參考本案指導原則所定重點,檢視平臺業者之相關措施是否妥適完備,避免貿然投入資金,以保障自身權益。另民眾如發現平臺業者相關作業模式可能涉有違反法令情事,也可檢具具體事證,向金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其他相關法令之主管機關或司法檢調機關檢舉或告發,以共同維護投資民眾的權益及P2P網路借貸市場的健全發展。
檢附「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一份。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支付組
聯絡電話:(02)8968-9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金管會表示,P2P平臺是依據我國民法規範,提供資金借貸及債權轉讓等資訊中介及媒合相關服務。因P2P平臺業者並非經金管會核准設立的金融特許事業,故其所提供的相關服務,不得有涉及吸收大眾資金,或發行有價證券等金融特許業務的行為。金管會持續依循協助推動P2P平臺業者加強自律,並透過優化與銀行合作機制,健全其金流管理等政策方向;經瞭解國內實務運作情形及參考國際間管理要求後,擬具「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該指導原則重點如下:
一、P2P平臺業者提供之服務模式不得涉及金融特許業務。包括但不限於:(1)不得有銀行法「收受存款」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收受儲值款項」等行為。(2)不得有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等情事。個別業者之業務模式是否違反相關金融法令,因涉及刑事犯罪,仍須由司法檢調機關調查及認定。
二、P2P平臺業者之風險控管機制包括(1)借貸雙方採實名制、(2)借貸款項之金流處理控管原則、(3)相關審核機制、(4)借款限額控管、(5)出借限額控管、(6)不法行為之防制。重點項目說明如下:
(一)借貸雙方採實名制,以確認身分真實性。相關作法例如:會員註冊時先認證及綁定與會員同名之銀行存款帳戶,並以該銀行帳戶做收付借貸款項使用。
(二)借貸款項之金流處理控管原則:包含(1)P2P平臺業者自有資金與客戶資金須隔離;(2)P2P平臺業者原則上僅處理借貸款項收付之資訊流,不經手金流移轉,且平臺業者應要求借貸雙方於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開立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並直接於該等帳戶間作借貸款項移轉;(3)P2P平臺業者如擬自行代理收付借貸款項之移轉,應就借貸款項取得銀行提供十足履約保證或以信託方式交付信託業管理。
三、P2P平臺業者之消費者保護措施包括(1)債權真實性確認機制、(2)個人資料保護、(3)資訊揭露、(4)向出借人告知事項、(5)資訊傳輸安全、(6)客訴爭議處理機制、(7)行銷廣告招攬。重點項目說明如下:
(一)債權真實性確認機制:P2P平臺業者應委託專業獨立之第三方(例如會計師、律師),定期查核所媒合之借貸案件,且應將查核結果於官網公告,並提供予處理金流移轉作業之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
(二)向出借人告知事項:(1)原始借款人違約、平臺倒閉等相關風險;(2)債權真實性之確認機制;(3) P2P平臺業者處理金流之方式;及(4)如P2P平臺業者係自行代理收付借貸款項,應揭露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或以信託方式交付信託業管理之情形。
金管會表示,金融機構與P2P平臺業者從事各類業務往來(如存款、授信、金流服務、資金保管等)時,應具體瞭解個別業者之實際業務範圍及營運狀況,依風險基礎方法之原則,評估各類業務往來之風險,及按風險程度執行洗錢防制及定期審查等相關作業,並可參考本指導原則之意旨,協助往來之P2P業者強化其風險控管機制及消費者保護措施,以維持雙方之正向合作關係。
金管會也呼籲民眾,從事各項借貸或投資行為時,均須先注意可能的風險,並衡量自身財務承擔能力。尤其透過網路交易時,更須多方瞭解相關營運模式的真實性及風險性。選擇往來之P2P平臺業者時,也可以參考本案指導原則所定重點,檢視平臺業者之相關措施是否妥適完備,避免貿然投入資金,以保障自身權益。另民眾如發現平臺業者相關作業模式可能涉有違反法令情事,也可檢具具體事證,向金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其他相關法令之主管機關或司法檢調機關檢舉或告發,以共同維護投資民眾的權益及P2P網路借貸市場的健全發展。
檢附「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一份。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支付組
聯絡電話:(02)8968-9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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