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25 | 金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2年10月25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2年10月26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2年10月25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證券)及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魯○○。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行為時同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4條第2項、第37條第18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1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6月14日及15日對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該公司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魯○○有代客戶保管款項,以及該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受僱人員訴訟申報等情事。
五、處分結果:
(一)公司部分: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統一證券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二)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統一證券停止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魯OO2個月業務之執行。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王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96
參、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2年10月25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1年7月22日至8月3日對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金控集團對轉投資事業管理專案檢查,發現永豐金證券子公司之永豐證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證創投公司)對投資標的未依內部規章進行分類及分類調整未說明原因理由;辦理未上市櫃股票評價作業,未依內部規章採用同業可比較公司最新財務資訊進行評估;對可比較公司之選取未具一致性或流動性折價前後不一致,惟未說明變更理由及影響;評價作業有未依內部規章取評價區間之中間值作為公允價值之估計值;另對可比較公司之乘數,未規範極端值之定義及處理方式,影響評價之客觀性等,核已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M-19100「對子公司之監理」(二)4之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永豐金證券新臺幣24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羅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86
肆、處英屬開曼群島商康而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2年10月2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英屬開曼群島商康而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控公司)負責人呂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14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康控公司於112年8月30日董事會通過新增短期融通資金貸與子公司昆山康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台幣(以下同)29,709千元(人民幣680萬元),業已超過該公司所訂對個別對象資金貸與限額5,130千元及總限額6,840千元,違反處理準則第14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康控公司之上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黃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24
一、預計112年10月26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2年10月25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證券)及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魯○○。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行為時同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4條第2項、第37條第18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1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6月14日及15日對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該公司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魯○○有代客戶保管款項,以及該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受僱人員訴訟申報等情事。
五、處分結果:
(一)公司部分: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統一證券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二)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統一證券停止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魯OO2個月業務之執行。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王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96
參、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2年10月25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1年7月22日至8月3日對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金控集團對轉投資事業管理專案檢查,發現永豐金證券子公司之永豐證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證創投公司)對投資標的未依內部規章進行分類及分類調整未說明原因理由;辦理未上市櫃股票評價作業,未依內部規章採用同業可比較公司最新財務資訊進行評估;對可比較公司之選取未具一致性或流動性折價前後不一致,惟未說明變更理由及影響;評價作業有未依內部規章取評價區間之中間值作為公允價值之估計值;另對可比較公司之乘數,未規範極端值之定義及處理方式,影響評價之客觀性等,核已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M-19100「對子公司之監理」(二)4之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永豐金證券新臺幣24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羅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86
肆、處英屬開曼群島商康而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2年10月2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英屬開曼群島商康而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控公司)負責人呂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14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康控公司於112年8月30日董事會通過新增短期融通資金貸與子公司昆山康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台幣(以下同)29,709千元(人民幣680萬元),業已超過該公司所訂對個別對象資金貸與限額5,130千元及總限額6,840千元,違反處理準則第14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康控公司之上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黃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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