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9 | 金管會
金管會對聯邦商業銀行辦理存款開戶及臨櫃提領大額現金作業所涉缺失之行政處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聯邦商業銀行(下稱聯邦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聯邦銀行辦理存款開戶及臨櫃提領大額現金作業所涉缺失,顯示該行對於認識客戶及客戶身分持續審查作業、交易監控機制、可疑交易審查程序及員工服務規約等機制,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規定,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罰鍰。
一、受裁罰之對象:聯邦銀行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 該行通化簡易型分行112年3月間辦理3家獨資企業開戶,案關客戶開戶後短期間內,由其他公司自他行將多筆大額款項密集匯入後,即陸續於該行數家分行提領大額現金,案關帳戶有遭「165」通報圈存或設定為警示帳戶之異常情形,涉及未完善建立認識客戶及客戶身分持續審查作業、未完善建立交易監控機制、未完善建立可疑交易審查程序及未落實員工服務規約之情形,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欠妥。
(二)該行辦理存款開戶及臨櫃提領大額現金作業,有下列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情形:
1、未完善建立認識客戶及客戶身分持續審查作業:該行未就同一人介紹多戶同時開戶之合理性、營業項目真實性,及該等企業間之關聯性進行瞭解。另該等企業開戶後,資金來源均分別由其他公司於短時間內自他行匯入大額款項,通化簡易型分行經辦主管及人員亦得知該等企業所涉之交易與其經營項目不符,未就此異常交易模式進行風險評估作業。
2、未完善建立交易持續監控機制:該行對於經判斷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表徵帳戶之設控及解控作業均係由開戶行辦理,且未明定判斷標準、設控及解控之核准與通報總行之作業程序,總行亦未有妥適之控管及覆核機制,分行即得決定設控及解控,核有未完善建立交易監控之監督牽制及通報機制。
3、未完善建立可疑交易審查程序:案關客戶業多次經該行AML系統產製警示案件,係分由不同分行審理,對同一客戶分散於不同分行進行交易,未完善建立可疑交易審查機制,以綜合評斷整體交易所產生之洗錢交易風險。
(三)未落實員工服務規約:該行通化簡易型分行經辦主管及人員涉有收受不正利益行為,未落實執行該行所定「員工服務規約」、「員工收受餽贈處理要點」及「誠信經營守則暨行為指南」等規定。
四、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該行1,200萬元罰鍰。
五、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一)請該行再次檢討辦理案關交易之洗錢防制作業及相關人員違失責任之妥適性。
(二)請該行應加強洗錢防制及法治教育訓練,並應強化員工行為監控及管理機制。
(三) 請該行全面檢討客戶身分審查及風險帳戶控管等相關作業之妥適性並提出改善措施,並將本案例提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討論。
面對日新月異之金融詐騙手法,金管會亦請金融機構應適時檢視及精進相關作業程序及管控機制,以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應加強行員教育訓練及法治觀念,以共同防範金融詐騙。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8968-968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一、受裁罰之對象:聯邦銀行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 該行通化簡易型分行112年3月間辦理3家獨資企業開戶,案關客戶開戶後短期間內,由其他公司自他行將多筆大額款項密集匯入後,即陸續於該行數家分行提領大額現金,案關帳戶有遭「165」通報圈存或設定為警示帳戶之異常情形,涉及未完善建立認識客戶及客戶身分持續審查作業、未完善建立交易監控機制、未完善建立可疑交易審查程序及未落實員工服務規約之情形,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欠妥。
(二)該行辦理存款開戶及臨櫃提領大額現金作業,有下列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情形:
1、未完善建立認識客戶及客戶身分持續審查作業:該行未就同一人介紹多戶同時開戶之合理性、營業項目真實性,及該等企業間之關聯性進行瞭解。另該等企業開戶後,資金來源均分別由其他公司於短時間內自他行匯入大額款項,通化簡易型分行經辦主管及人員亦得知該等企業所涉之交易與其經營項目不符,未就此異常交易模式進行風險評估作業。
2、未完善建立交易持續監控機制:該行對於經判斷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表徵帳戶之設控及解控作業均係由開戶行辦理,且未明定判斷標準、設控及解控之核准與通報總行之作業程序,總行亦未有妥適之控管及覆核機制,分行即得決定設控及解控,核有未完善建立交易監控之監督牽制及通報機制。
3、未完善建立可疑交易審查程序:案關客戶業多次經該行AML系統產製警示案件,係分由不同分行審理,對同一客戶分散於不同分行進行交易,未完善建立可疑交易審查機制,以綜合評斷整體交易所產生之洗錢交易風險。
(三)未落實員工服務規約:該行通化簡易型分行經辦主管及人員涉有收受不正利益行為,未落實執行該行所定「員工服務規約」、「員工收受餽贈處理要點」及「誠信經營守則暨行為指南」等規定。
四、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該行1,200萬元罰鍰。
五、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一)請該行再次檢討辦理案關交易之洗錢防制作業及相關人員違失責任之妥適性。
(二)請該行應加強洗錢防制及法治教育訓練,並應強化員工行為監控及管理機制。
(三) 請該行全面檢討客戶身分審查及風險帳戶控管等相關作業之妥適性並提出改善措施,並將本案例提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討論。
面對日新月異之金融詐騙手法,金管會亦請金融機構應適時檢視及精進相關作業程序及管控機制,以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應加強行員教育訓練及法治觀念,以共同防範金融詐騙。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8968-968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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