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6 | 金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2年12月2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2年12月2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無。
貳、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第一次追加募集「國泰10年以上投資級金融債券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第一次追加募集「國泰10年以上投資級金融債券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95億元,自112年12月26日申報生效。本次追加募集後,合計最高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390億元,保管機構由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張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27
參、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第五次追加募集「國泰美國債券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20年期(以上)美國公債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第五次追加募集「國泰美國債券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20年期(以上)美國公債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自112年12月26日申報生效。本次追加募集後,合計最高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1,200億元,保管機構由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張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27
肆、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第二次追加募集「元大美國政府20年期(以上)債券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國政府20年期(以上)債券單日正向2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第二次追加募集「元大美國政府20年期(以上)債券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國政府20年期(以上)債券單日正向2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自112年12月25日申報生效。本次追加募集後,合計最高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600億元,保管機構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蔡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26
伍、處華鎂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2年12月26日
二、受裁罰對象:華鎂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林○○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17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華鎂鑫公司112年6月2日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辦理澎湖太陽能案場統包案發包工程相關作業,嗣於112年6月9日簽訂發包契約合約總價款新臺幣30.15億元,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對公司財務或業務影響重大之重要契約之簽訂,而有應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之情事,惟華鎂鑫公司遲至112年6月9日始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謝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00
一、預計112年12月2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無。
貳、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第一次追加募集「國泰10年以上投資級金融債券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第一次追加募集「國泰10年以上投資級金融債券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95億元,自112年12月26日申報生效。本次追加募集後,合計最高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390億元,保管機構由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張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27
參、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第五次追加募集「國泰美國債券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20年期(以上)美國公債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第五次追加募集「國泰美國債券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20年期(以上)美國公債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自112年12月26日申報生效。本次追加募集後,合計最高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1,200億元,保管機構由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張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27
肆、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第二次追加募集「元大美國政府20年期(以上)債券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國政府20年期(以上)債券單日正向2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第二次追加募集「元大美國政府20年期(以上)債券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國政府20年期(以上)債券單日正向2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自112年12月25日申報生效。本次追加募集後,合計最高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600億元,保管機構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蔡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26
伍、處華鎂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2年12月26日
二、受裁罰對象:華鎂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林○○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17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華鎂鑫公司112年6月2日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辦理澎湖太陽能案場統包案發包工程相關作業,嗣於112年6月9日簽訂發包契約合約總價款新臺幣30.15億元,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對公司財務或業務影響重大之重要契約之簽訂,而有應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之情事,惟華鎂鑫公司遲至112年6月9日始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謝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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