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1 | 金管會
預告「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住宅地震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投保件數逐年增加,累積責任額亦隨之提高,為降低本保險發生削額給付機率,並厚植共保組織承擔能力,以保障民眾權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研議修正「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並訂於113年4月1日施行。
茲臚列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保險危險分散機制總承擔限額由新臺幣(以下同)1,000億元調高為1,200億元,各層限額配合調整如次:(修正條文第3條、第5條)
(一) 第一層由本保險共保組織承擔,其承擔限額由42億元調整為50億元。
(二) 政府承擔限額由現行140億元調整為168億元,另考量政府於本保險危險分散機制中應係承擔最終責任,爰將其承擔部分移至最上層。
(三)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承擔部分,由現行818億元(原第二層518億元及最上層300億元)調整為982億元,並全數調整為第二層。
二、現行本保險共保組織會員特別準備金收回門檻主要係以該會員過去3年平均之本保險費收入占有率為計算基礎,易受短期業績變動之影響;考量地震屬巨災性質,共保組織會員特別準備金需長時間累積始足因應一次大規模地震所致之損失,爰將共保組織會員特別準備金收回門檻修正為以其過去所有年度分進業務純保險費收入為計算基礎。(修正條文第10條)
金管會表示,案關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本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8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茲臚列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保險危險分散機制總承擔限額由新臺幣(以下同)1,000億元調高為1,200億元,各層限額配合調整如次:(修正條文第3條、第5條)
(一) 第一層由本保險共保組織承擔,其承擔限額由42億元調整為50億元。
(二) 政府承擔限額由現行140億元調整為168億元,另考量政府於本保險危險分散機制中應係承擔最終責任,爰將其承擔部分移至最上層。
(三)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承擔部分,由現行818億元(原第二層518億元及最上層300億元)調整為982億元,並全數調整為第二層。
二、現行本保險共保組織會員特別準備金收回門檻主要係以該會員過去3年平均之本保險費收入占有率為計算基礎,易受短期業績變動之影響;考量地震屬巨災性質,共保組織會員特別準備金需長時間累積始足因應一次大規模地震所致之損失,爰將共保組織會員特別準備金收回門檻修正為以其過去所有年度分進業務純保險費收入為計算基礎。(修正條文第10條)
金管會表示,案關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本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8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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