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9 | 金管會
金管會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蘭雅分行櫃員挪用客戶資金所涉缺失之行政處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國泰銀行因接獲客戶反映及內部清查,發現蘭雅分行前交易櫃員涉挪用客戶款項。該行未落實執行磁條重建覆核機制,且未落實執行代收稅款章戳保管、代收信用卡款作業程序,及未確實督導員工遵守行為準則,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爰金管會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800萬元罰鍰。
一、受裁罰之對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三、違反事實理由:該行蘭雅分行前交易櫃員陳員自111年12月至112年6月間,擅自以客戶印鑑多蓋取款憑證取款、將客戶資料重建於自己之存摺磁條,再偽冒客戶簽名取款,及代收信用卡款或房屋稅款未即時入帳等手法挪用客戶資金,受影響客戶數共61人,總挪用金額約430萬元。
四、經核該行有下列事項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
(一) 未落實執行磁條重建覆核機制:該行存匯業務要點規定,行員於辦理磁條重建交易時,於系統輸入相關資料後,須於線上將交易資訊傳送主管即時授權,並經主管於線上覆核確認後始完成,惟本案該分行覆核主管未落實覆核系統與紙本存摺資料是否相符,即逕於系統進行覆核。
(二)未落實執行代收稅款之章戳保管及代收信用卡款作業程序:
1、該行代收稅費作業流程及存匯業務要點規定,行員於客戶繳交稅款後,應將帳務憑證及繳款證明聯,交由保管稅章之有權簽章人員覆核,由該有權簽章人員加蓋代收稅款章後,將收據交客戶收執。本案負責保管稅章之有權簽章人員未落實章戳保管,致陳員得自行拿取章戳蓋用。
2、該行存匯業務要點規定,行員依據客戶信用卡繳款憑證所載之金額,於客戶面前清點無誤後,再執行系統記帳,並於交易完成後由系統自動列印客戶收執聯之收訖專用章。惟陳員收款後未即時入帳,並逕於信用卡繳款憑證蓋個人小扁章後,將繳款憑證交付客戶。
(三) 未確實督導員工遵守行為準則:該行雖於「嚴禁行員與客戶間之相關行為規範」規定,嚴禁行員私自挪用客戶款項等行為,惟該行未落實督導案關人員遵循該準則規範,致發生本案舞弊情事。
五、裁罰結果:
(一)裁罰部分: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爰金管會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800萬元罰鍰。
(二) 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1、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要求該行增加作業風險之相關資本計提。
2、請該行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第3條規定,將本案例態樣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本案違法失職人員。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5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一、受裁罰之對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三、違反事實理由:該行蘭雅分行前交易櫃員陳員自111年12月至112年6月間,擅自以客戶印鑑多蓋取款憑證取款、將客戶資料重建於自己之存摺磁條,再偽冒客戶簽名取款,及代收信用卡款或房屋稅款未即時入帳等手法挪用客戶資金,受影響客戶數共61人,總挪用金額約430萬元。
四、經核該行有下列事項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
(一) 未落實執行磁條重建覆核機制:該行存匯業務要點規定,行員於辦理磁條重建交易時,於系統輸入相關資料後,須於線上將交易資訊傳送主管即時授權,並經主管於線上覆核確認後始完成,惟本案該分行覆核主管未落實覆核系統與紙本存摺資料是否相符,即逕於系統進行覆核。
(二)未落實執行代收稅款之章戳保管及代收信用卡款作業程序:
1、該行代收稅費作業流程及存匯業務要點規定,行員於客戶繳交稅款後,應將帳務憑證及繳款證明聯,交由保管稅章之有權簽章人員覆核,由該有權簽章人員加蓋代收稅款章後,將收據交客戶收執。本案負責保管稅章之有權簽章人員未落實章戳保管,致陳員得自行拿取章戳蓋用。
2、該行存匯業務要點規定,行員依據客戶信用卡繳款憑證所載之金額,於客戶面前清點無誤後,再執行系統記帳,並於交易完成後由系統自動列印客戶收執聯之收訖專用章。惟陳員收款後未即時入帳,並逕於信用卡繳款憑證蓋個人小扁章後,將繳款憑證交付客戶。
(三) 未確實督導員工遵守行為準則:該行雖於「嚴禁行員與客戶間之相關行為規範」規定,嚴禁行員私自挪用客戶款項等行為,惟該行未落實督導案關人員遵循該準則規範,致發生本案舞弊情事。
五、裁罰結果:
(一)裁罰部分: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爰金管會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800萬元罰鍰。
(二) 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1、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要求該行增加作業風險之相關資本計提。
2、請該行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第3條規定,將本案例態樣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本案違法失職人員。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5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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