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2 | 金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3年4月2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3年4月3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無。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3年4月2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處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4月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牧東公司) 為行為時負責人陳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牧東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公告申報112年第3季財務報告及112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牧東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時負責人罰鍰新臺幣72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廖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46
肆、處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4月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廷鑫公司)負責人顏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廷鑫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112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並申報112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廷鑫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李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91
伍、處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4月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昶虹公司)負責人吳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昶虹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112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並申報112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昶虹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李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91
一、預計113年4月3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無。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3年4月2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處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4月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牧東公司) 為行為時負責人陳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牧東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公告申報112年第3季財務報告及112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牧東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時負責人罰鍰新臺幣72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廖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46
肆、處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4月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廷鑫公司)負責人顏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廷鑫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112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並申報112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廷鑫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李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91
伍、處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4月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昶虹公司)負責人吳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昶虹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112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並申報112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昶虹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李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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