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7 | 金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3年5月27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3年5月28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3年5月27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5月2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證券)及業務人員王OO、金OO。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37條第13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0款、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業務人員受理客戶下單,有先行下單再後補電話委託紀錄、有受理客戶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股票;辦理經紀業務受託買賣,對客戶委託下單之更正帳號作業,有以非真實之錯誤原因申報;稽核主管之任免及內部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免職等,有未依規定辦理者;辦理客戶風險分級作業,對符合媒體報導涉及特殊重大案件之客戶,有未依所訂客戶風險評估項目列為高風險客戶及未依所訂疑似洗錢交易態樣辦理可疑交易檢核之情事。
五、處分結果:分別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之規定,處國票證券新臺幣60萬元及50萬元之罰鍰,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命令國票證券停止業務人員王OO 、金OO各1個月業務之執行。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翁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12
肆、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5月2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2年10月24日至10月31日及112年11月1日至11月9日分別對兆豐證券大安及虎尾分公司進行專案檢查,發現大安及虎尾分公司於審核客戶申請融資額度時,對存在關聯情形之客戶未納入關聯戶歸戶控管、大安分公司有銷售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LAC)予非為專業投資人之客戶及虎尾分公司受理客戶委託買進未達BBB等級之外國有價證券,未於受託買進時向客戶揭露投資風險等情事,顯示兆豐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兆豐證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翁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12
一、預計113年5月28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3年5月27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5月2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證券)及業務人員王OO、金OO。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37條第13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0款、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業務人員受理客戶下單,有先行下單再後補電話委託紀錄、有受理客戶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股票;辦理經紀業務受託買賣,對客戶委託下單之更正帳號作業,有以非真實之錯誤原因申報;稽核主管之任免及內部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免職等,有未依規定辦理者;辦理客戶風險分級作業,對符合媒體報導涉及特殊重大案件之客戶,有未依所訂客戶風險評估項目列為高風險客戶及未依所訂疑似洗錢交易態樣辦理可疑交易檢核之情事。
五、處分結果:分別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之規定,處國票證券新臺幣60萬元及50萬元之罰鍰,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命令國票證券停止業務人員王OO 、金OO各1個月業務之執行。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翁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12
肆、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5月2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2年10月24日至10月31日及112年11月1日至11月9日分別對兆豐證券大安及虎尾分公司進行專案檢查,發現大安及虎尾分公司於審核客戶申請融資額度時,對存在關聯情形之客戶未納入關聯戶歸戶控管、大安分公司有銷售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LAC)予非為專業投資人之客戶及虎尾分公司受理客戶委託買進未達BBB等級之外國有價證券,未於受託買進時向客戶揭露投資風險等情事,顯示兆豐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兆豐證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翁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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