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7 | 金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3年6月27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3年6月28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3018)申請撤回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5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以下同)10元,總額25,000,000元一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撤回在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76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3年6月27日生效/核准。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洗錢防制法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6月2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目、第9條第2款及第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於112年6月5日至13日對富邦證券進行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器擴散作業專案檢查,發現該公司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對高風險客戶之持續監控作業,檢核時未予評估說明合理原因、辦理以系統輔助之疑似洗錢態樣檢核,系統參數設定有欠妥適及對網路交易之控管,未利用資訊系統設定參數輔助監控與檢核等情事,核已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目、第9條第2款及第4款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處富邦證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曾科長 聯絡電話:2774-7401
肆、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6月2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對受處分人板橋分公司及台中分公司進行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派駐銀行之證券櫃檯人員從事得為共同行銷範圍以外之業務、營業員外出辦理複委託業務開戶前置作業,未有開戶人員陪同、未確實瞭解客戶委託買進外國債券之性質,致非專業投資人客戶買進特定債券、未對融資融券客戶間可判斷屬關聯戶者,合併控管信用額度、未確實向客戶提示風險程度較高或信用評等較低商品之投資風險等缺失,顯示受處分人對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且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60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裴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42
一、預計113年6月28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3018)申請撤回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5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以下同)10元,總額25,000,000元一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撤回在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76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3年6月27日生效/核准。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洗錢防制法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6月2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目、第9條第2款及第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於112年6月5日至13日對富邦證券進行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器擴散作業專案檢查,發現該公司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對高風險客戶之持續監控作業,檢核時未予評估說明合理原因、辦理以系統輔助之疑似洗錢態樣檢核,系統參數設定有欠妥適及對網路交易之控管,未利用資訊系統設定參數輔助監控與檢核等情事,核已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目、第9條第2款及第4款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處富邦證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曾科長 聯絡電話:2774-7401
肆、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6月2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對受處分人板橋分公司及台中分公司進行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派駐銀行之證券櫃檯人員從事得為共同行銷範圍以外之業務、營業員外出辦理複委託業務開戶前置作業,未有開戶人員陪同、未確實瞭解客戶委託買進外國債券之性質,致非專業投資人客戶買進特定債券、未對融資融券客戶間可判斷屬關聯戶者,合併控管信用額度、未確實向客戶提示風險程度較高或信用評等較低商品之投資風險等缺失,顯示受處分人對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且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60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裴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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