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7 | 金管會
預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隨金融科技發展,參與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人日漸增加,截至113年5月底,已有18家業者開辦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累積資產規模達新臺幣(以下同)89.11億元,累積客戶數達19萬1,579人;相較107年1月我國剛開始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時,僅2家業者辦理,資產規模3.34億元,客戶數1萬2,507人,提供該服務之業者數、累積資產規模及累積客戶數,均大幅增加。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強化對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監理,已研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修正重點如下:
一、提升自律規範中重要規定至法令位階:包括明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定義、要求與客戶約定及告知客戶之重要事項應載明於契約、明定為客戶執行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之應遵循事項。
二、強化公司內部管理及問責機制:
(一)明定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之財務條件、業務條件與人員配置規範。
(二)規範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應設置專責單位,負責監督管理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設計與執行,確保業務之經營符合其應遵循之法令規範。
三、加強外部審查及公會自律機制:
(一)明定申請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及變更演算法,由投信投顧公會審查,並由投信投顧公會擬定應檢附書件及相關審查事項。
(二)由投信投顧公會訂定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自律規範,及明定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應依前項自律規範訂定內部控制或內部管理制度,並確實執行之。
四、訂定法規施行緩衝期及過渡條款:未來新增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或業者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演算法變更,須由投信投顧公會審查;現行已提供該服務者,由投信投顧公會輔導業者於一年緩衝期內調整至符合本次修正規範。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除將自律規範中重要規定提升至法令位階、強化對提供自動化投顧服務之監理規範,並賦予投信投顧公會在督促業者自律上扮演更重要之角色,課予業者更多責任與義務,有助於促進提供自動化投顧服務產業發展,並保障投資人權益。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02) 2774-735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強化對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監理,已研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修正重點如下:
一、提升自律規範中重要規定至法令位階:包括明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定義、要求與客戶約定及告知客戶之重要事項應載明於契約、明定為客戶執行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之應遵循事項。
二、強化公司內部管理及問責機制:
(一)明定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之財務條件、業務條件與人員配置規範。
(二)規範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應設置專責單位,負責監督管理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設計與執行,確保業務之經營符合其應遵循之法令規範。
三、加強外部審查及公會自律機制:
(一)明定申請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及變更演算法,由投信投顧公會審查,並由投信投顧公會擬定應檢附書件及相關審查事項。
(二)由投信投顧公會訂定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自律規範,及明定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應依前項自律規範訂定內部控制或內部管理制度,並確實執行之。
四、訂定法規施行緩衝期及過渡條款:未來新增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或業者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演算法變更,須由投信投顧公會審查;現行已提供該服務者,由投信投顧公會輔導業者於一年緩衝期內調整至符合本次修正規範。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除將自律規範中重要規定提升至法令位階、強化對提供自動化投顧服務之監理規範,並賦予投信投顧公會在督促業者自律上扮演更重要之角色,課予業者更多責任與義務,有助於促進提供自動化投顧服務產業發展,並保障投資人權益。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02) 2774-7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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