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6 | 金管會
預告修正「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提「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預告,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為因應外籍移工年度薪資已近現行年度累計匯款金額之上限,並參酌實務作業情形及金融監理需要,爰修正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境外匯兌機構係指依外籍移工母國法令規定,於我國境外經營匯兌相關業務者。(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非專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其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應不低於新臺幣一億元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訂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負責人之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增訂申請人申請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時,得檢具經律師審閱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之法律意見書,並增訂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申請續期時,應檢具之申請書件。(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增訂主管機關得駁回經營申請或營業許可證續期申請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增訂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申請兼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時,檢具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同意之決議錄之但書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七、修正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本業務每年累計匯款金額之上限,由新臺幣四十萬元調高至新臺幣五十萬元。(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八、增訂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新臺幣及外匯存款專戶應標明專戶名稱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九、明定外籍移工身分確認應遵循之程序。(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修正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於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揭示相關重要資訊之時機。(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金管會表示,上開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支付組
聯絡電話:(02)8968-975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金管會表示,為因應外籍移工年度薪資已近現行年度累計匯款金額之上限,並參酌實務作業情形及金融監理需要,爰修正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境外匯兌機構係指依外籍移工母國法令規定,於我國境外經營匯兌相關業務者。(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非專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其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應不低於新臺幣一億元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訂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負責人之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增訂申請人申請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時,得檢具經律師審閱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之法律意見書,並增訂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申請續期時,應檢具之申請書件。(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增訂主管機關得駁回經營申請或營業許可證續期申請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增訂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申請兼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時,檢具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同意之決議錄之但書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七、修正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本業務每年累計匯款金額之上限,由新臺幣四十萬元調高至新臺幣五十萬元。(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八、增訂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新臺幣及外匯存款專戶應標明專戶名稱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九、明定外籍移工身分確認應遵循之程序。(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修正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於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揭示相關重要資訊之時機。(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金管會表示,上開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支付組
聯絡電話:(02)8968-9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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