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6 | 金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3年8月2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3年8月2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通用幹細胞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7607)申請廢止前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7月15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49299號函同意該公司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875,000股一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廢止在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76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3年8月26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有關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得指定2家以上保管機構之令。(金管證券字第11303487861號)
肆、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1條第2款、第3款規定之令。(金管證券字第11303487862號)
伍、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令。(金管證券字第11303487863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曾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01
陸、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8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期貨)。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華南期貨資訊系統之操作人員未依規定操作程序執行,導致期貨交易系統異常,且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公告作業及資安通報等,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規定,華南期貨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華南期貨新臺幣24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黃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67
柒、處大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8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略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3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及第179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大略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13年6月份營運情形,及未公告申報113年7月份營運情形,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及第179條規定,就大略公司上開違規行為,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林簡任稽核 聯絡電話:(02)2774-7191
一、預計113年8月2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通用幹細胞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7607)申請廢止前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7月15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49299號函同意該公司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875,000股一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廢止在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76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3年8月26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有關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得指定2家以上保管機構之令。(金管證券字第11303487861號)
肆、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1條第2款、第3款規定之令。(金管證券字第11303487862號)
伍、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令。(金管證券字第11303487863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曾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01
陸、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8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期貨)。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華南期貨資訊系統之操作人員未依規定操作程序執行,導致期貨交易系統異常,且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公告作業及資安通報等,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規定,華南期貨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華南期貨新臺幣24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黃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67
柒、處大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8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略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3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及第179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大略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13年6月份營運情形,及未公告申報113年7月份營運情形,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及第179條規定,就大略公司上開違規行為,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林簡任稽核 聯絡電話:(02)2774-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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